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判刑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陈某某认罪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已进入执行。

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红河县浪堤镇某KTV娱乐期间,将KTV内物品砸坏,并与前来KTV消费的人员发生争吵,同时对他人进行殴打。民警来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陈某某阻碍民警勘查现场,对办案民警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并扬言要报复办案民警,妨害了民警依法履行公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红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使被告人陈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红河县人民法院 张祖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