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紅河縣人民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

近期,紅河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毛勒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毛勒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總和刑期二年零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這是紅河縣人民法院首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件。


紅河縣人民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


申請執行人李某發與被執行人毛勒某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確定被執行人毛勒某應當將位於紅河縣大羊街鄉名為“堵馬”(地名)水田歸還給申請執行人李某發,因被執行人拒不歸還,申請人向紅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當中,被執行人毛勒某不但表示拒不履行,且態度十分惡劣,執行幹警當即決定對被執行人毛勒某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到法院後,被執行人毛勒某認錯態度好,並自願寫下保證書願意歸還“堵馬”田地給申請執行人,考慮到被執行人的認錯態度和身體原因,就解除了對被執行人的司法拘留決定。

時隔幾個月,申請人李某發再次打電話來法院告知被執行人毛勒某又侵佔了“堵馬”水田,請求人民法院前往處置。執行幹警立即來到“堵馬”水田,發現被執行人毛勒某將雙方爭議的“堵馬”水田全部犁完,被執行人毛勒某不但不知錯,還當場恐嚇執行幹警,表示誰來執行就殺誰,態度十分惡劣。執行幹警當即對被執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2000元的決定,後因被執行人毛勒某身體原因未能實施司法拘留措施,只能繳納了2000元罰款後再次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司法拘留決定。被執行人毛勒某回家後,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還變本加厲地去申請執行人家進行恐嚇並繼續侵佔“堵馬”田地,基於被執行人毛勒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的事實,紅河縣法院將被執行人毛勒某移送公安機關以拒執罪立案偵查。


紅河縣人民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


2019年11月22日,紅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毛勒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尋釁滋事罪向紅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審理,2019年12月30日,紅河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執行人毛勒某受到了應有的法律處罰。

法律釋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紅河縣人民法院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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