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被判刑

近日,紅河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陳某某認罪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生效並已進入執行。

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被判刑

【案情回顧】

2017年10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與朋友在紅河縣浪堤鎮某KTV娛樂期間,將KTV內物品砸壞,並與前來KTV消費的人員發生爭吵,同時對他人進行毆打。民警來到現場處理時,被告人陳某某阻礙民警勘查現場,對辦案民警實施辱罵、毆打等行為,並揚言要報復辦案民警,妨害了民警依法履行公務,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紅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但鑑於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使被告人陳某某受到了應有的法律懲罰。

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紅河縣人民法院 張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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