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發生強姦案後,被害人原諒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請叫他金鑫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本能層次上,被害人並不對犯罪嫌疑人懷恨在心。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前,男女之間發生性關係,很多時候都是以“強姦”的形式進行的。在本能層次上,男人都是潛在的強姦犯,同樣在這個層次上,女人在遭受男性的性暴力之後,也不會形成長久的心身傷害。


但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後,開始以各種各樣的規則,對人類的性行為進行約束。婚姻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規則。而在婚姻制度之下,才有了“強姦犯”這一概念的誕生。同時,人類的情感也在文明規則的薰陶下,發生了巨大的改變。


強姦案後,受害女性備受衝擊的,就是這些在文明社會薰陶之下形成的情感。這也是造成女性形成長久的心理創傷的根本原因。而這種心理創傷在自愈的過程中,就會有兩種方向:一種是對犯罪者進行攻擊和懲罰;另一種則是放棄自己內心的文明規則,退行到原始的本性當中去。

所以,那些在被侵犯後選擇原諒罪犯的女性,往往都是在用第二種方式,來幫助自己恢復內心世界的安寧。


姜丁粽子


被害人原諒了強罪犯,頂多給強罪犯一點心理安慰。從法律上來講,強姦絕不能避免法律制裁,一定是要去蹲大牢的!

強姦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現實中導致的後果卻不僅限於被害人性自主權被侵犯。被害人往往遭受著沉重的心理負擔,有的甚至會結束自己年輕的生命,一個家庭,也因此陷入悲痛。而題目中所說的被害人會原諒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行為確實少見,但也不是沒有!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晚上10點多,加班後的小王獨自一人走在小路上。平常白天的時候路人還是比較多的,但在晚上的時候就很少有人在這條小路上,昏黃的路燈下小王形單影隻,顯得格外寂寥。李某(犯罪嫌疑人)迎面走來,看見小王孤身一人,於是起了色心,拿出身上隨聲攜帶著的小刀對小王進行威脅恐嚇。

由於從沒遇到這種情況且又無旁人,小王被嚇得不輕,只能順從,不敢大聲叫喊。而李某的刀,就架在脖子上。在對小王實施強姦之後,李某還警告小王不準報警。事後,小王迅速向警方報警,警方根據證據迅速將犯罪嫌疑人抓到。但李某的家屬卻跑到小王家苦苦哀求,說家裡只有一個兒子且全靠他支撐。最終小王雖然是原諒了李某。不過,李某還是被判了刑。


強姦,觸犯的是刑法罪名,不是看當事人是否原諒你就能免責的。我國刑法裡明確規定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更加嚴重的,比如輪姦,強姦多人等惡劣行徑,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某對小王實施暴力恐嚇的方式,還對小王進行了性侵犯的行為,其情節是比較嚴重的,已然構成了強姦罪,判刑定罪是毋庸置疑的。而家屬卻請求小王的原諒,這也是比較出乎意料的。被告和家屬應該明白,知法而犯法,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有些人僥倖地以為如果能爭取到被害人的原諒就可以當作沒發生過,這種想法恰恰錯誤。刑事的案件屬於公訴的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可以協商解決。能夠觸犯刑法的,說明事情的嚴重性,一般情況下,由檢察機關也會提起公訴,而不會讓不法分子逃之夭夭!


在本案中,因為被告能到小王的原諒,法院也會看被告是否悔過、再視其是否是初犯、偶犯來衡量他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也就是說視具體情況而定看是否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要判刑的依舊會被判刑!因此不要以為原諒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要想不吃牢飯,還是要好好地守法!

關注我,有什麼法律問題都可以問我,一定會回覆!


法律故事匯


有個女孩被強姦後一直生活在陰影中,但幸運的是她碰到了一位非常愛她的男孩,男孩非常優秀對她也很好,但女孩覺得自己配不上他一直不願接受男孩的感情,但男孩一如既往地對她好,最後女孩接受了男孩,在結婚前夕,女孩將她過去遭受的傷害向男孩坦白,因為她雖然不願失去男孩,但更不願騙他,她想讓男孩做出自己的選擇。但男孩聽完後很平靜地對女孩說當年傷害你的人就是我,我一直很自責,但我對你的感情是真的,希望你能接受我這個罪人!最後,女孩選擇了報警,在送男孩去服刑的路上,女孩對男孩說做了錯事必須付出代價,但我會一直等你!


銀河星系聯盟


相信關於強姦大家都聽說過不少,對於此類事情,相信大家都是深痛惡絕的,特別是最近十分熱門的有關於知名企業家強姦的新聞,大家肯定或多或少都看過,我們先不說這件事情,是不是一個圈套,就談論這件事情造成的影響力吧,它使他是當事人損失了鉅額的經濟,並使名譽受到一落千仗的代價。強姦可以說,一件性質惡劣的事情,它造成的影響是對當事人,無論如何也無法抹殺的陰影。



那為什麼還會有當事人,原諒強姦犯的這種事情呢?首先我認為,第一點就是使用金錢收買,已獲得當事人的原諒,畢竟事情已經發生了,再怎麼追責也對當事人沒有用了,頂多獲得一些精神上的慰藉罷了,畢竟生活還要往前走,不能因為這些事情而放棄生命。當然我並不是同意認為這是正確的,但這的確是最合理的事情,畢竟人也是靠物質生活的,有句話說的好,雖然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確是萬萬不能的。事實上有錢真的可以為所欲為,這是血淋淋的事實,我們應該承認,如果有個人出100萬,讓一個女子跟他睡一覺,我相信很多人都是願意的,我們不必要去嘲諷她們,這只是社會風氣罷了,也不能全怪她們。

第二種我就認為是那種,我認為就是那種熟人作案,當事人又注重名聲,最後在親朋好友的壓力下,放棄報警起訴他了,至於那種女生喜歡他,卻剛好被他強姦了,有是有,但是太少就不說了。事實上很多被強姦的女性,很少有報案的,美國每年約有20萬的強姦受害者,但一項2003年的研究顯示,只有21%的陌生人強姦和2%的強姦案曾經報案。在所有的強暴和強暴未遂中,只有 5%被立案。在經歷了強暴的女性中,只有 15%的人告訴了家人。 ·在所有的非伴侶強暴或強暴未遂中,8% 曾報警,5% 被立案。

在遭受了伴侶暴力且尋求幫助的女性中,35%的人告訴了家庭成員。然而,即使是在將受暴經歷告訴家庭成員的女性中,只有 25%得到了來自家庭的完全支持,45%的人受到的是被責備、漠不關心,或被要求保持沉默。女性較少向正式渠道尋求支持,在遭受伴侶暴力的女性中,只有10%告訴了醫療人員,7%的人報了警。每一個受害者都會經歷的,就是自責。每一個女生在出了這種事之後,不用誰教,都知道一旦這事兒公之於眾的話她會面臨什麼,甚至都能想象她要在警察局面臨怎麼樣的質詢和責難,以及她的父母,和周圍的同學、親友,在這樣巨大的壓力下,報警真的是一個極難的選擇。




由於性教育的缺乏,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強姦之後根本意識不到自己是被強姦了。很多女孩在事後只會這樣形容,說:“他昨天把我強推了”,或者,“他非要硬來”,或者,“他當時有點衝動就沒忍住”,等等這種形容,而根本不會往犯罪上想,等到反應過來是強姦的時候,早就過了報警的時機,更有很多人一輩子都不會反應過來,但是那種傷害還是會一直在的,不會因為你意識不到是強姦而變小。



面對被強姦者,我們應該用平等的目光去看待她們,而不是對之以的嘲諷,我們要給受害者以輿論支持,創造一個對受害者友好的環境,鼓勵受害者發聲。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決定,畢竟我們不是身處於他們的位置,所以面對這些我們更應該的是鼓勵而不是指責。


孤城守門人


我覺得所謂的原諒,也許就是被害人接受了強姦犯的賠償,而絕不是包容和寬恕。


性只是對於兩情相悅的男女之間的交流,不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性行為都是下流的勾當,而強行跟女性發生性行為,更是一種野蠻獸性的行為,也必然給女性的身心造成傷害,所以我覺得沒有受到傷害的女性心甘情願的接受和原諒。

也許有人認為,強姦發生之後,男性的真誠感動了女人,使女人的惻隱之心萌發從而原諒了。我覺得這不可能,如果男性有這麼高的情商,還至於強姦,根本就是一種心理變態的行為,如果女人這麼容易原諒,還叫強姦麼?



我最看不慣有些事情拿錢擺平,不是因為女性被強姦了就失去了尊嚴,我仍然把她看成一個好女孩,而受到賠償之後的妥協,美其名曰的原諒,這讓我很唾棄。


我是焱垚


我想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嫌疑人,除了錢給到位,更多的時候是熟人作案,事後大家都願意放下吧。

我講一件真事:

我朋友廠子裡的小李,人非常好,很討大家喜歡,他一直追求一名叫麗麗的女人,而這個麗麗嫌他是外地人也沒有說同意不同意,而小李有一位特別好的紅顏知己叫愛蘭。

小李心情不好了找愛蘭,麗麗不理小李的他找愛蘭,過節日不知道買什麼禮物了他找愛蘭,如果不是知道他倆不是情侶的人,肯定以為他倆是情侶。

大概某次麗麗又不理小李了,小李去找愛蘭訴苦,可能喝酒喝多了,小李對愛蘭動了手腳。據愛蘭稱“她明確和小李說她倆只是好朋友,不能太過分。”

可能是“飲酒亂性”也可能小李年輕,總之,沒有控制住自己,把愛蘭給強姦了。

雖然倆人平日裡走得比較近,但是愛蘭還是報警了,報警之後,小李害怕了,跟愛蘭說自己是喜歡她的,如果她願意,願意娶她……

至於有沒有人勸愛蘭,我不清楚,最後愛蘭選擇了原諒小李。

後來,愛蘭並沒有和小李結婚,而是去了另一座城市。


這件事出了之後,大家都覺得愛蘭有錯,我還是挺奇怪的,但是分析地也不是沒有道理,“明知道小李喜歡麗麗,愛蘭總往小李身邊湊,誰知道愛蘭安的什麼心呢?”

本來身為強姦案的受害人已經夠悲催,最後被人指指點點是悲催的不行了。


秘語相傳


從法律上來說,即使被害人選擇原諒強姦犯,強姦犯也同樣難逃法律制裁。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受害人選擇原諒強姦犯的真實情況。之前我在法院實習時,曾經遇到過兩起類似的離婚案件。第一起的前因後果是,一名年僅十七歲的少女,被鄰居三十幾歲的單身漢給強姦了。隨後,也不知怎麼的,少女不僅選擇原諒單身漢,最後還和他結婚了。只是“好景不長”,隨著年齡的增長,少女終於明白他為什麼會當這麼多年的單身漢了,便毅然決然地到法院起訴離婚。

第二起的前因後果是,一名四十多歲的老單身漢,竟然慾火焚身強姦一名快六十歲的老寡婦。更令人吃驚的是,老寡婦竟然懷孕了!於是,兩人隨後“奉子成婚”。不到一年,老寡婦終於明白他為什麼會當這麼多年的單身漢了,便毅然決然地到法院起訴離婚。



在這兩起案件中,被強姦的受害人都選擇原諒了強姦犯。這兩起案件都沒有案發,所以便沒有被偵查機關盯上,案發以後也時過境遷,司法機關也懶得追究了。但是,從本質上說,強姦案件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在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手上。即使被害人選擇原諒強姦犯,也只是對他酌情輕判的情節,並非意味著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前幾年我們這裡就發生了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一對夫妻離婚當天,前夫強姦了前妻,前妻一怒之下到公安報案,前夫被立案偵查。後來,幾經親友勸說,前妻終於原諒了前夫,便天真地到公安機關說要撤訴,但公安機關嚴詞拒絕了她。最終,前夫被判9個月有期徒刑。



冰焰


有個數據大家知道嗎?強姦案熟人作案是80%的比例以上!強姦的確是惡性犯罪,但是萬事就怕攤上世故人情!常規理解諒解渠道:1是拿錢開路,2是威逼利誘施加場外壓力!這第3種:就是難言之隱,忍氣吞聲! 不是當事人誰都沒法說,咱也不能替別人做決定!


不知還有沒有人記得四川廣安69歲張老漢從2013年直到2015年多次強姦他兒媳婦的事兒。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的三兒子2013年打工回來時,帶回來一個媳婦。這個媳婦兒智力有一點問題,跟個10歲小孩差不多。


老漢的大兒子還有二兒子常年在外,他又沒了老伴,他就跟老三一塊住。13年下半年,兒媳婦生了孩子後,在家給孩子哺乳,在家裡面進進出出的張老漢看見之後,心裡面就不安分了。趁老三白天不在家的時候,強姦了兒媳婦!張老漢每次事後,都威脅恐嚇她。



所以這事一直到2015年,直到三兒子回來撞見他爹正在光著身子壓著妻子!可憐這個老三,敢怒不敢言,轉身就回去了。回頭把氣全撒在了他媳婦身上,又打又罵!後來媳婦實在看不過老公生氣報了警!也是人窮志短,忍氣吞聲,最後兒媳婦還是原諒了公公!這事就哪說哪了了!


美護悠然


一般情況下,被害人原諒強姦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必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不過,由於強姦案屬於公訴案件,即便被害人原諒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依然需要接受法律的懲罰,只不過可能有所減輕。

曾經就發生過這麼一起案件,一個30歲的女子進城在養身館做技師,某日凌晨她在給一位客人踩背時被客人強暴。而後,店內人報警男子被抓獲。事發後,男子的妻子找到女技師協商,要求她寫一份諒解書,並支付給她7萬元作為補償。

女技師想到,當時男子也是因為喝了點酒,才做出了那樣的事,可能也不是故意的。於是便同意寫下了諒解書,以為犯罪嫌疑人贏得減輕處罰的機會。而為了防止女技師拿到錢後消失,當面只給了她3萬元,剩下的4萬元交由養身館老闆代為保管,並約定一個月後將錢交還給女技師。而一個月後女技師去要錢時,養身館老闆卻不給,表示需要雙方都在場才可以將錢交還。

在這起案件中,女技師之所以會原諒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對方答應給付7萬元的補償金。在金錢面前,她選擇了退讓、妥協。其他類似的案件中,被害人原諒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大多與經濟補償有關。可見,在如今的一部分人看來,金錢比其他更重要一些,金錢可以買來諒解。

在此類案件中,被害人的諒解,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所以,此類犯罪嫌疑人也願意花錢去贏得被害人的諒解,雙方也算是各取所需。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強姦發生後,被害人原諒犯罪嫌疑人行為會減輕犯罪嫌疑人遭遇的處罰,原因可能很多,但我們應更多際遇理解。

強姦屬於刑事犯罪,就是說一旦確認發生,不是民不告官不究,而是由司法系統提起公訴。但是,被害人如果簽署了諒解協議,確實可以使強姦犯被判的刑責減少。而另一種原諒,如果被強姦者選擇直接不報案,或者報案後又撤案,或者在法庭上作偽證說不是強姦,那麼還可能直接造成強姦者逃脫司法處置。

這兩者從性質上完全不同,一個是做偽證導致強姦者不能被定罪,另一個是在定罪前提下使得強姦者遭受較輕的處罰。

當然,這裡僅僅指確鑿的強姦行為(指上帝視角的真實描述,而不論司法角度的證據是否完整),而不是另一些模糊的爭議,諸如原本就曖昧的半推半就,諸如說不清楚的戀人間不情不願,或者婚內沒有暴力對抗的糾紛情緒等。

強姦被害人為何原諒強姦犯?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是可能強姦犯確實是一時衝動,甚至與受害人原先有較好關係,事情發生後又誠心道歉、賠償,確實獲得了受害人諒解。其中包括“先奸後娶”等難以評說的狀況。

第二種是強姦犯以“積極賠償”來換取被害人諒解。雖然強姦罪的刑事處罰本來就面臨著民事賠償,但賠償的數量可能不同,積極賠償與消極賠償也不同。譬如說法院可能判決民事賠償5萬元,但犯罪嫌疑人可能主動願意拿出50萬換取諒解,而如果不諒解,這5萬可能都未必能順利拿到。這種情況下對經濟情況不好的受害方誘惑還是很大的。這種積極賠償還可能包括其他好處,比如給與受害人及其親屬讀書、就職的便利等。

第三種是礙於情面(原本的親友關係)或者懾於強奸犯的勢力(比如強姦犯家族在當地有權有勢,可能對受害人未來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被迫諒解。


對這種諒解,我個人的觀點是割裂的。

從法律角度上說,會直接導致強姦犯是否犯罪的定性反轉的諒解,我是反對的,這直接違背了司法尊嚴。但是,有時候受害人迫於種種原因選擇原諒,這種不應該一味責怪受害人,而應該思考我們的司法,我們的社會輿論和我們的文化教育有沒有保護好她們,有沒有讓她們安心和放心。

至於在定罪後,諒解導致強姦犯的判罪減輕,這個我的相對接受度高一些。如果第一種原因的諒解,我完全贊同。如果第二種原因,我也理解受害人,畢竟每個人都要生存。第三種我會很憤怒,但這個責任絕不該受害人來承擔,而是應該問責“迫使”她諒解的所謂人情社會和權勢者的囂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