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不到公安局報案,詐騙罪還可以公訴嗎?

石眠哥


沒有受害人的報案材料及相關證據,單憑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公安機關是不會向檢察院提請公訴的,沒有證據就等於沒有犯罪,怎麼公訴呀?


天馬行空aidlke


個人觀點,不代表專業意見。

當然是不可以的,不報案你如何公訴呢。

什麼是公訴?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凡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公訴便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漢》第十九條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其中人民檢察可以受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訊逼供、非法拘禁之類的案件,而詐騙罪則不在其中,所以人民檢察院不直接受理詐騙罪,也就是說受害人想要追究詐騙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則需要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處理。



用現在特別流行的“垃圾分類”法來說,公安機產如同分類員,對待接報警情進行分類處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受案調查;屬於涉嫌犯罪的進行立案偵查;當然還有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事件,比如經濟類糾紛。而詐騙罪則屬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訴案件之一,受害人只有前往公安機進行報警,報警的地點就在你所在地派出所或刑偵隊,公安機關如認為此案需要立案偵查,則會立案,案件偵查結束後會移送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隨後人民檢察院以公訴人的身份對案件進行起訴,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這是公訴案件的辦案流程。


當然有公訴案件就有自訴案件,這是相對於公訴案件而言的,是指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並審判的案件,這裡的司法機關指的是人民法院。如果是自訴案的話,則不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直接前往人民法院起訴處理。例如侮辱罪、侵佔罪等。


法律邊緣線


不絕對,如果受害人不去報案,公檢法又沒有發現,自然是不會公訴的,如果發現了當然會抓捕、批捕、公訴的,因為詐騙罪不是自訴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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