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所支付的醫療費如何處理?

李辰曉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醫療費的法律問題

這個問題的本質為:受害人從社會保險醫療機構報銷的醫療費用,是否屬於侵權人的賠償範圍?答案是肯定的,此部分醫療費,不屬於侵權人的賠償範圍。

1、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依據《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7輯的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社會保險制度的存在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二,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侵權行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最終負擔。而社會保險醫療機構所報銷的醫療費用,只是基於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依法應當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受害人,但是並不意味著這部分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其支付是暫時性的,其有權向當事人追償。


2、相關案例

A、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陝04民終383號;B、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8民終2340號;

為了方便大家閱讀,小董只羅列了案件的關鍵信息,具體大家可以去裁判文書網上搜索一下。

3、法律規定的深層含義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以及案例,此問題的答案已經非常明確,即社會保險醫療機構保險的醫療費用,最終應當由侵權人承擔。


探求法律規定的深層原因,你就會發現法律溫暖、人性化的一面。通俗一點,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應當依法賠償因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此部分損失中必然包括醫療費,倘若受害人因醫保報銷了部分或者全部醫療費,並且報銷的部分不由侵權人承擔的話,是不是意味著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了一定的金錢利益?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會鼓勵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呢?

以上就是小董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聽小董說法


原告主張該部分費用,法院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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