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如果有的案件錯判了,賠償款誰出?為什麼?

風兒82770239


在政法機關工作,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現在國家為了提高案件審判質量,防範出現冤假錯案,並對過往冤假錯案進行梳理糾錯,規定如果出現冤假錯案,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賠償款由誰出也有規定,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具體數額要根據具體案件來說,目前我國最大一筆賠償是劉忠林案。劉忠林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包含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劉忠林放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後期治療費和要求履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請求。

另外,如果發現有政法工作人員瀆職現象還會追究辦案人員責任。

中國法治道路越走越寬!


山谷的石頭


案件錯判造成的後果及經濟損失當有國家機關法院及檢查院負責,賠償問題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一、錯判案件國家賠償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財產權損害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並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後果往往是造成企業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二、錯判案件國家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腦洞大開阿佑


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 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 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知心友


案件錯判要實行錯案追究制,首先由政府賠償案件錯判給嫌疑人帶來的經濟損失,再追償由辦案人員應負擔的部分賠償款。



清苑慧


如果法官判錯案就應該由法官賠,因為疑罪從無,疑點重重的嫌犯還判刑那就應該由法官賠


平安快樂86743


國家不能當冤大頭!誰判錯了(徇私枉法)誰負責!這是必須的。拿著國家的高薪,享受著國家的種種福利 。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經濟懲罰責任追究一個也不能少!


用戶8539050369349


個人認為,誰判的、參與的共同賠付並處理才合理。這樣才能讓“權力”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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