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看赡养老人:无儿无女,如何养老?

在中国,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就是老人。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有所规定。

六十岁,可以享受天伦之乐,也可以是孤家老人。有儿有女,老人希望他们常回家看看;无儿无女,老人也希望安度晚年。

有儿有女,老人自然就有赡养人。这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子女,还包括继子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1634号确认:二被告由原告抚养成人,依法应当履行赡养其继母的义务,让其继母安度晚年。

这里的子女,还包括养子女。但要注意收养手续的合法性。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7492号判决确认: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未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被告的户口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实际上被告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未对被告尽到抚养义务,故原、被告间亦未能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收养关系,不能据此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里的子女,更包括出嫁女、分家产之后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八个案例“唐某某诉唐某甲等5子女赡养纠纷案”提到:“……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儿子养老”的老观念存在。认为女儿、女婿为外姓人,可以不承担养老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并不会因为出嫁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还有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

儿孙满堂,老人就更具有养老的优势。这在《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人看赡养老人:无儿无女,如何养老?

二、无子女的老年人

古语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忠孝都是针对别人的利益。在古代,忠君爱国,都是为了皇帝;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孝顺,都是为了长辈。无子女的老人,首先要考虑的是他自己有没有人养老送终。

大佬曾经把弟、妹养大,等到有一天老了,就靠细佬了。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老人因与其他主体签订抚养协议,获得其他主体的照顾。这里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再不济,要相信民政部门。这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供养。

侄儿(兄弟的儿子)不具有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他没有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侄儿的父亲——老人的兄弟,尚且需要得到过老人的关照,才产生赡养的义务。侄儿未曾被老人抚养,就不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然,他与老人存在扶养协议,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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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监护人的老人及其财产

监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老人,有可能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一次中风之后,就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了。这时候,他就需要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其次,存在争议的,寻求解决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最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老人具有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应当坚持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处理老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对于老人自己的财产,并不因赡养而有所改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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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人与养老院

养老院,是不少恐怖电影的场景。笔者在几年前看过的倒不是恐怖电影,而是《飞越老人院》,之前还作为观众参加了撒贝宁主持的与导演张扬录制的《首席夜话》。电影中,老人为了决定偷偷跑出老人院,寻找生命中纯粹的快乐与意义。

养老院是养老机构,是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老人前往养老院养老,这就要看老人的意愿。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人还需要与养老院建立起服务关系。

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老人自己在服务合同上签字确认,这当然不成为问题。这里的代理人,首先是监护人,本身就有权代理老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没有赡养人的老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作为代理人,这也是可行的。

五、结语

本文简要分析老人所面对的赡养、财产以及养老院法律问题,还有继承问题尚未涉及,假以时日,留待另外一篇文章解决。总之,老有所养是物质方面,老有所依则是精神方面。从中国古代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到爱尔兰诗人叶芝的“当你老了,头发花白,睡意沉沉,倦坐在炉边,取下这本书来,慢慢读着,追梦当年的眼神”,苍老并不可怕,令人感到凄凉的是无人陪伴、孤单而内心又感到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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