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放哈”被侵權 獲賠經濟損失20萬元

每日甘肅網4月11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郭秀睿)中山橋,黃河母親雕塑、正寧路夜市等景點也成為遊客前來蘭州旅遊必去的“網紅打卡”地。位於正寧路夜市的放哈咖啡店即為“網紅經濟”造就的“網紅”產品。不過,網紅“放哈”咖啡竟然惹上官司。

案情回顧:

放哈咖啡店成立於2010年,原名“放下”咖啡,2016年更名為“放哈”咖啡。經營者耿某將奶茶與蘭州本地特色小吃甜胚子、醪糟等結合,推出具有特色的奶茶,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在市場中逐漸具有知名度。2017年9月28日原告核准註冊了圖形商標,2017年6月21日核准註冊了文字“放哈”商標,2018年8月14日核准註冊了英文“fundosa”商標。2018年,耿某發現位於平涼路華聯商廈購物中心北側邵某、薛某經營的名為“愛放哈甜胚子奶茶咖啡”店的店面門頭、飲品單、飲料杯中使用了耿某的商標,遂於2018年6月7日向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糾紛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邵某在其經營所用的杯體上使用的圖形是將耿某享有的商標拆分,並將主要的圖形“佛手”由右手圖形鏡像為左手圖形並進行小範圍修改,同時,在圖形左側標有“放哈”字樣。薛某、邵某所使用的圖形明顯與耿某所註冊的商標存在近似,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所購買的系耿某所享有商標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使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薛某、邵某擅自在與耿某經營內容相同的商品範圍內使用與耿某所經營的“城關區正寧路放哈咖啡店”已經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放哈”字樣及與耿某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圖形作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及企業名稱,並進行宣傳、經營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判決:薛某、邵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耿某經濟損失20萬元;並在相關媒體上公開登載致歉聲明。判決後,薛某、邵某以其使用的圖形標識並未侵害耿某圖形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結果

二審蘭州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後認為,對比本案商標圖案與該被控侵權圖形標識,手掌分別為左右手,商標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圖案手型造型不同,在圖案色彩方面有明顯區別,並不構成直觀上的近似。但本案中,耿某經營的放哈咖啡店在市場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區分,主要是從其店鋪名稱和商品包裝標識中的“放哈”二字來辨別商品來源,圖形商標對商品來源具有一定的補強辨識作用。邵某在其銷售的奶茶茶杯上使用中文文字“心放哈”及圖形的組合,並有意將文字進行處理,突出使用與耿某經營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奶茶名稱相同且字體近似的“放哈”二字,並使用與耿某圖形商標構思來源相同的佛手圖形,在其飲品單上命名“放哈咖啡”並使用文字及圖形的組合標識,此使用行為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而且邵某在其經營的門店名稱中突出“放哈”二字,易引人誤認該店與耿某經營的放哈咖啡店存在特定聯繫,以上行為明顯構成侵害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標識、包裝裝潢以及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至原告方起訴時止,原告方文字“放哈”商標和英文字母“fundosa”商標尚未獲準註冊,一審中原告方並未主張該中文和英文字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本案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處理較為妥當。由此,一審判令薛某、邵某承擔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並無不當,蘭州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二審當庭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於2019年3月20日二審立案,2019年4月4日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蘭州知識產權法庭在保障程序正當的前提下,及時高效審判案件,有力保護了經營者合法的知識產權。該判決的及時處理,對市場經營者應當規範守法經營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義,對鼓勵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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