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處罰信息何以成「網紅」

近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今年6月份公佈的一份行政處罰信息,引發網友關注。該罰單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並已銷售完畢為處罰事由,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對此有網友質疑“是不是罰得太輕了”“假藥賣光了,經銷商和生產商就不罰了嗎”。11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稱,處罰依法進行,下一步將追查源頭。(8月11日《新京報》)

假藥處罰信息何以成“網紅”

兩個月前的一個假藥處罰信息,被公示之後意外引發廣泛關注,使之迅速成為“網紅”,這或許是案件承辦部門所始料未及的。其實,這一處罰的“走紅”有一定必然性,因為它在幾個方面都觸痛了公眾。

首先,罰沒金額少得可憐,讓人感覺這不是在處罰,而是在變相鼓勵。在商場裡買到假貨,消費者通常還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得到幾倍的賠付。藥品關係到健康甚至生命,處罰卻不如普通假貨對消費者的賠付額度,兩相對比,反襯出這次處罰何等輕微。

其次,橘紅是一種中藥,中藥售假,消費者更缺乏鑑別能力。化學藥品售假,毒副反應很容易顯現,而中藥以次充好,則難以覺察,甚至在售假者看來不過是效果打了折扣而已。中藥的這一特點,導致中藥尤其是名貴中藥售假反而更加普遍,公眾對此有更加真切的感受,自然更容易關注中藥造假事件。

在執法者看來,處罰可能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這樣執法看上去也是中規中矩、無可指責的。然而,最高法和最高檢曾於2014年專門出臺《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明確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列入酌情從重處罰範疇。第六條更是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不難看出,對法律條文片面解釋和選擇性引用,是導致這次處罰畸輕的一大原因,若綜合其他法律條款,處罰就會嚴厲得多。

進一步而言,處罰假藥案不僅要正確引用法律,而且還要看執法的社會影響與效果。當一次假藥執法的結果被民眾普遍認為比較荒唐和離奇且被執法對象認為不足掛齒時,這次執法無疑是失敗的,不僅不能產生震懾力,還會適得其反。執法信息成為“網紅”,其實是對這次執法的否定,背後則是公眾對於藥品安全的關注與期待,執法者當從中加以反思,省察執法中的不足與瑕疵。

(燕趙都市報 羅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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