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5元麻將案”:一個小案,何以“打”到最高法院?

“打5元麻將案”:一個小案,何以“打”到最高法院?

▲6月21日,王彬如拿到判決書後,攝於法院門口。 受訪者供圖。

一場5元一局的牌局,改變了一個公民的人生軌跡。

2011年8月19日下午,成都女子王彬如和兩個朋友在溫江楊柳東路上的“金海岸”茶樓內打麻將,玩的是四川麻將“血戰到底”。“5元每局,最多也不過一局贏20元”,但3個小時後,即被公安機關抓獲,王彬如被拘留15日、處罰款1000元,另外兩人分別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

根據新京報報道,王彬如不願“認賭服輸”,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幾經輾轉,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四川省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撤銷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同時撤銷行政處罰。今年6月21日,王彬如收到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法院判令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王彬如賠償4739.1元,並向其賠禮道歉。

“打5元麻將案”:一個小案,何以“打”到最高法院?

▲王彬如收到行政賠償判決書。 受訪者供圖。

不可否認,利用打麻將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有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但是,並不是所有帶輸贏的打麻將行為都構成違法,是否行政處罰,還必須達到“賭資較大”或“情節嚴重”等條件。平心而論,5元一局的麻將,的確很難夠得上處罰的“門檻”。

事實上,打麻將是否處罰,不僅看“賭資數額”,還得看“跟誰打”,是否具有營利的色彩。跟不認識的人與親友之間的“帶彩頭”打麻將,主觀意圖不同,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應有所區別。

2005年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也指出,“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再看這起“5元麻將案”,王彬如和兩位朋友之間的娛樂行為,顯然不應視為一般打牌賭博而處罰。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公民作出處罰,關係人身自由和財產利益,必須慎之又慎。根據《行政處罰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推導出行政執法“過罰相當”原則。也就是什麼樣的過錯和危害,承擔什麼樣的處罰責任,既不能讓該重罰的受輕罰,也不能讓該輕罰的受重罰。具體到這起案件中,親友之間5元一局的麻將,對社會的危害極其有限,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理應謙抑謹慎,而不是任性掄起大棒。

回看這起沸沸揚揚的“5元麻將案”,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到省高院撤銷行政處罰,再到當地法院判令公安機關賠償並賠禮道歉。經由這些司法糾錯的舉措,一度被扭曲的行政處罰被依法歸正,而公民受損的切身利益,也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國家救濟。更釋放出了明晰權力邊界、保障公民權利的訊號,其意義遠在個案之上。

當然,這起案件並非完美的終點。對於公民王彬如,維權過程太過於艱難,一、二審均敗訴,歷經7年有餘,才爭取到了公道和正義。4000多元的國家賠償,的確很難與付出精力與金錢相匹配。長遠以視之,不僅應從司法上暢通公民維權渠道,降低維權成本,還有必要從立法上統一“裁量標準”,明確打麻將的處罰界線,進而規制行政處罰權的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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