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向與公司登記業務無關的行業轉投資?

公司能否向與公司登記業務無關的行業轉投資?

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進行投資,是指一個公司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向對方輸送資金的過程,也是這個公司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另一公司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

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法律作這樣的規定目的有三。(1)股東是根據經營範圍來預測投資風險並作出投資決策的,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東作出承諾,承諾將股東的投資用於經營範圍內的項目。(2)公司董事經理的權利範圍應當與公司的範圍保持一致。(3)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來判斷,它將要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會有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致無效的危險。但是,現代經濟的發展使產業、行業之間的聯繫日趨緊密,有時有必要向其他行業投資以獲取利潤或便利的條件,因而轉投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認可。我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按照這一條規定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投資。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有營利的機會,同時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在我國現階段部分公司信譽不佳、公司經營情況不透明、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不宜允許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需進一步研究的特殊情況,在這一條中做出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定。

這個“法律另有規定”指的是《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成為普通合夥人的公司,就需要承擔所投資公司的連帶責任。


公司能否向與公司登記業務無關的行業轉投資?


專業: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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