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向与公司登记业务无关的行业转投资?

公司能否向与公司登记业务无关的行业转投资?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进行投资,是指一个公司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向对方输送资金的过程,也是这个公司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另一公司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作这样的规定目的有三。(1)股东是根据经营范围来预测投资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的,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东作出承诺,承诺将股东的投资用于经营范围内的项目。(2)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范围应当与公司的范围保持一致。(3)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来判断,它将要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会有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致无效的危险。但是,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产业、行业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有时有必要向其他行业投资以获取利润或便利的条件,因而转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做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这个“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就需要承担所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能否向与公司登记业务无关的行业转投资?


专业: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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