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双振先生委托我公司商标撤三成功案例

关于第10575610号“

杨双振先生委托我公司商标撤三成功案例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1873号

因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杨双振委托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溪大台沟矿业有限公司第10575610号“图形”商标全部商品上的注册。首创专业团队仔细分析申请人提供的撤三证据,商标在实际中使用的情况,提交证据如下:

一、撤销商标情况介绍

被申请撤销商标的申请日期2012年03月06日,注册日期2013年08月21日,商标权人为本溪大台沟矿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10575610。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起泡饮料用锭剂,无酒精果汁饮料,杏仁乳(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汽水,植物饮料”。

二、申请撤销的理由

被申请撤销商标自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三年时间里,本溪大台沟矿业有限公司既未将该注册商标使用,也未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更没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

三、被申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在2015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并没有发现标有该图形商标的商品标志,根据申请人向相关商品企业、销售同行及消费者询问,这些相关人员也均表示没有听说过使用该图形商标的商品。因此,首创专业团队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初步推断,被申请撤销商标在过去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实际使用在核定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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