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难道没有负罪感吗?

青春的感觉


很多人从律师的职业道德去讲,我就举个例子吧。

罪大恶极,可以分为,真罪大恶极和假罪大恶极。

先说,假罪大恶极,其实有时候,你并不知道那个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而罪大恶极,只是媒体或者控方给你的一个假象而已。

这里讲一个我们团队领头人的案子,2011年,海南雷庭案,可能很多人都不记得了,当时,媒体曝出“警察打人”,一时间,全网舆论一边倒。然而,真相确是,警察正常的出警执行公务,不存在打人的情况,对方因为认识警察,想让警察网开一面,但是警察没有按照对方的意思实施,而出现小暴动,后对方在派出所门口聚集扰乱秩序,被公安拘留。之后因为其是老革命的后代,便上访要求检察院追究警察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行为。后该名警察因非法拘禁被逮捕,并在一审时被判构成犯罪。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二审发回重审,最终无罪释放。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还有很多冤案,比如现在爆出来的,赵作海案等等,都不是真正罪大恶极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和努力,都是可以昭雪的。

这些可以说都是一些在网络上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人,但其实,他们都是冤枉的。

而律师要做的就是将真相呈现在公众视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之前有当事人对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一直以为自己是有罪的,直到听到你为我辩护,我才知道,我是无罪的。

关于真罪大恶极。

也就是,当事人确实做了坏事,然而,在法院认定其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其有罪。而在法院判决之前,就算是当事人确实做了罪大恶极的事情,但他还是有权利的,不是说,罪大恶极,就一定要千刀万剐,当事人还是会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权利的。

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人权、辩护权。

律师除了要揭示真相、还要保障控方在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是否只提交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没有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几乎每个案子都会有这种情况。

比如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子中,事实很难辩护的情况下,数额便会成为辩护律师的切入口,因为,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会将数额重复计算,而数额,是法院量刑的一个参考,我们团队所办理的过的一起非吸案中,就是通过这种对数额的仔细核对,将重复计算的情况进行纠正,使当事人获取了一个较轻的刑期。

还包括对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在明明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存在却不予认定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金融犯罪辩护倪菁华


作为一名法学系在读的大学生,我曾经也思考过这个问题很久,后来是这样说服自己的,法律和道德是不是会产生冲突,我们也知道他们罪大恶极。我们也懂他们应当受到制裁。那么就不管了么?律师为其做辩护也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律师的心中只有当事人。没有善恶之分。我们要做的是遵循职业道德。按程序办事。给予最大的公正局面。只有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似乎才是一个看的见的事情。



panda小星星


针对这个老问题,答案已经很多了,我就简单的说几句。

首先表明,我不是律师,但是从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性来说,也不应当有负罪感。

其一、法律的严谨性。罪大恶极等这样的描述是情感化的,从法律上来说是非常不严谨的,法律讲的是证据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不能随便冤枉一个好人,在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都应当作无罪推定。人命关天,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否则很容易造成草菅人命和冤假错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个典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多少钱都挽回不了的,所以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疑点和细节,做到无懈可击。相信看过电影《十二怒汉》或者《十二公民》(中国版)会感受更深一些。

其二、立场因素。当事人请律师辩护是当事人的权利,不管他是否实际上有罪,而作为辩护律师,他的职责就是要为当事人辩护,他的立场和职业要求决定了他也必须这样做,不会有什么负罪感,否则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其三、心理因素。律师也是人,当他在了解当事人更多的细节和经过时,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同情心理,有些开始不能够理解的地方也会变的能够理解了,这就是人的心理奇妙之处,如同你看一部电影,你的立场总是自觉不自觉会跟着主角走(代入感),哪怕主角有时候杀了人,也会被美化为“砍瓜切菜”,还不忘加上一句叫好声:“端得是一条好汉!”看看武松、李逵的杀人行为,你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答主:人力知本论 喻德武


喻派职言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说法律。法律是怎么产生了的呢 。就是一个无序的,成天打打杀杀,无止休纷争的社会,有眼光而大人物出来主持,形成一种游戏规则,最开始是口头誓约,后来就有人不讲信任不承认自己的誓言,于是就是形成了文字。白纸黑字写出来就不怕不认帐,所以不讲信任的人就非常慎重了。于是就用“人权”的理由,发明了“疑罪从无”,搞谁主张,谁主政。无论你犯多大的罪,只要没有证据,就是无罪。

第二,说律师。律师最开始是帮腔的,因为文字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复杂,有些人就无法有心思细读条款了于是有钱人就找读书人来研读条款寻找漏洞,扯出对自己有利益的条款,讲出对自己有利益的理由。后来有人就不想专门为一个人服务,所以就形成了律师行业。于是,他们是一个行业了,他们肯定要发明对于自己这个行业有利的说辞。他们从“人权”的“疑罪从无”的法理,推理出来一套理论叫做“捍卫法律的的尊严”,法律是否至高无上的,要么搞法治社会。于是,法律就跟道德脱钩了。

就这样,律师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用“疑罪从无”的准则为行为规则,把“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最高追求,任何案子都敢于接手。

哈哈,我知道会被人法律界人士骂的。

...

...

...

其实不用骂我,这个社会的道德概念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法律概念车是社会博弈双方的平衡车,对和不对,是社会阶段的特定思维。


老龚说势


——司法女神,蒙着眼睛,只凭天平上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有罪。
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罪大恶极”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用法律做判断,而是用我们的情感。法律判决应该以法律证据而不是人的情感为基础。《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辩护律师的任务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即受辩护权。美国总统林肯之所以能以穷苦人身份最终当选总统,与他的法律才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他的经典辩护中,指控方的证人认为自己清楚地看到被告人,但是,林肯指出,当时已经是夜里,而且那天没有月亮,被告人和证人之间距离很远,证人是依据自己的想象来指证被告的。

很多影视剧都会丑化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拿恶人的钱为恶人辩护。现实当中,这样的现象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判决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的,辩护律师不可能凭借一张嘴就颠倒黑白。辩护律师与控方律师在交锋过程中会逐渐还原事件的法律真相,——不是“客观事实”,因为没办法保证绝对的客观,——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依据。辩护律师的存在保证程序正义,减少疑犯被冤枉的可能性。并不是有钱人才能请辩护律师,即便是请不起律师的疑犯也会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但这个辩护律师是法庭指定的。

我问过做律师的朋友,如果一个人几乎已经被确认有罪了,你辩护的时候该怎么做?所有的律师都这样回答:应该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问,如果因为你的辩护,本来犯罪的人被判无罪,你会难受吗?这次,出现了不同的回答。有人说,可能会有点不舒服。有人说,这没什么,证据表明无罪,就该被判无罪。有人说,出现这样的结果,错不在我,在控方律师。很显然,传统思维还是有影响的。


知我君


小严从小看着律师类的港剧长大的,小时候被里面那些身穿律师袍、头戴律师帽的人们给迷住了,差一点就去学法律了!看了那么多的节目小严到现在还记得他们在里面经常说的就是:能判他有罪的只有法官,我们是律师,我们就要尽最大能力保证辩护对象的最大权益!这就是律师应该做的,因为判断他是否违法,是法官和检察机关做的!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这也是我国经常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在他没有被判有罪的前提下!

所以小严认为:律师帮罪大恶极的人打官司,是不需要背负罪恶感的!

先不要喷小严,来听听小严的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知道辩护权是基本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为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辩护权是其中之一。所以无论你是否凡有罪过,你都有权利去找律师辩护。并且律师辩护的不仅仅是你的案子,并且还是再为人权的自由和生命辩护。

再者,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没有判他有罪的情况下,他只是被怀疑的对象,作为律师,就要尽自己的力量保证辩护对象的权益。因为在真相没有被真正的发掘出来的时候,一切都有可能!再者说,如果司法机关先入为主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从而进行削足适履的推理,只能酿成冤案。所以作为律师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再者,律师辩护,是一名律师的本职,就像是医生医治病人一样!不能把病人再去区分好人和坏人!律师辩护,对待的也是同样的,他们只是一群需要律师指导的人!你身为律师,你首先就得有这种一视同仁的心态,不能自己先戴上了有色的眼镜!

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曾说过,“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你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这个人是犯罪了,他到最后肯定会受到惩罚,只不过在惩罚前让他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让他在最后心服口服!

小严相信,在逐渐发展的中国一定会逐渐健全法律,让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人权,但是也不会放过每一个有罪的人!


莒国小严


我来说两句。

首先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小弟大学学的法学,当然,那会儿没怎么学习,毕业以后从事相关行业,后来又考过了司法考试。工作中也接触了不少律师。

并不是要自我吹捧,小弟深知头条卧虎藏龙,小弟的意思是了解一点律师的心理,了解一点法律的价值观,了解一点法律实务的运作过程。

前边有位朋友说的很对,情感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不一样。既然题目说到罪大恶极,是刑法领域的事,咱们就说说罪与罚。情感上的判断基本是以个人的好恶来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一点在王宝强的事上表现的很明显。对马宋二人,虽然恨者居多,但真要说下油锅,恐怕支持的并不多,毕竟太残忍了;而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也有,但也不多;还有一部分人觉得让他们拿不到一分钱,在众叛亲离中度过余生是最好的结果。所以你看,如果没有法律,今天你做法官,马宋可能浸猪笼,明天他做法官,俩人可能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这,恰恰是法律要避免的,毕竟,法律说到家是一把尺,它要保证个子一样高的人量出的数据是一样的。

还有一点在于证据的审查和采纳。比如说,咱们的情感来说,有很多是被媒体激发,可是咱们知道,媒体出来的料有的时候也不可靠的,有的甚至看起来有很大漏洞的都被相信了;而法律,对证据是有严格的审查规定的,当然,这种规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得到执行,但从值得设计上来说,他不会不加审查就采用爆料,而且最重要的是,刑法绝不仅仅有制裁犯罪的功能,它更大的价值在于,确保国家权力在认定你犯罪的时候经过了该经过的程序,走过了该走的路。写到这里,我突然觉得刑法跟数学考试很像,如果你只写结果,不列算式是不会得分的,哪怕这个结果是正确的。


律行漫记


不会。今日说法曾经播放一个卖淫集团,里面的成员很多本来算衣食无忧的,她们接受的教育也是不能从事这种行业的。但是她们最后还是干了这一行,没有威胁,而且没有廉耻的长时间干下去。记者采访时,其中一部分说,她们自己有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那些今天赚多少,今天买了什么包包等内容。

最后专家解释说,她们自己在一起时间长了,与外界联系不紧密,会形成攀比而且对外界认同感降低。而且她们自己提出一种自我安慰辩解的理论,来减轻道德对她们都束缚,比如说卖淫并不是盗窃什么的,双方都是自愿的,还能降低社会强奸率等等类似的理论。在看守所里记者采访的时候她们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但是因为攀比和来钱快,过惯了大手花钱的日子,所以很难收手,现在后悔也晚了,家庭也破碎了,很是懊悔,希望其他人不要走她们都错路。

当然律师不一样,但是每一个律师在没有成为律师前,肯定是嫉恶如仇的,否则也不会去学法律,但是当上律师后,他们整天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影响,变得慢慢为当事人考虑,而不是大众公平正义考虑,坏人往往比普通人有钱,给这种人一次无罪辩护得到的钱也许是其他案子的几倍,在律师圈收获的名声也很大(能无罪辩护说明能力强)。

长时间迫于生活压力,或者享受到赚钱的快捷,以及看惯了各种违法乱纪,在这种小圈子里生活时间长了,他们也许就不在乎一些我们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事了。


萌主的大白


法律不只是人民的大宪章,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其一,当一个人被确定为嫌疑人的时候,他所面对的整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一个弱小的人怎能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此时此刻一个律师来帮助他就会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律师在侦查审判阶段的辩护,让每一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律师做代理的原因,不是利欲熏心。其二,刑法中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意义在于公平公正的评价每一个犯罪人的恶,让每一个恶受到对等的处罚。通俗点说就是有多大错就应该受到多大处罚,显著轻微的罪有显著轻微的处罚。罪大恶极有罪大恶极应有刑罚。生活中有很多不知道如何评价的人在被无良媒体用不负责任的舆论导向煽动后,不会去探究真相而是人云亦云的谩骂,一心想要把嫌疑人挫骨扬灰,仿佛隔着电脑屏幕都能感受咬牙切齿的声音。这些人的脑子里还根植封建社会的野蛮类似同态复仇的腐朽古代法制思维。其三,国民法治意识太低,还需很长时间发展提高。不是中国的法律有多大问题,而是国民遇到问题了放着好法律不用,而是去找各种关系解决问题。遇到各种事就说法律人心黑什么的。你都不了解它,有什么资格去评价它??!!

法律最有效的权威是来自人们心中的拥护和信仰。看看周围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吧。
最后,社会中人们对律师有多尊敬最直观的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低。中国还要走很长很长的路。

蕳單63509797


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我认为律师为穷凶极恶的人辩护不会有罪恶感,也不应有罪恶感。

律师所做的事,是为他的辩护人提供有利于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事实存在的,并不能凭空产生。既然律师所辩护的内容是实际存在的,就不存在口不对心的情况。所以律师们没有违背自己的良心,又怎么会有罪恶感呢?

而且,标题所说的“穷凶极恶”是道德上的穷凶极恶,法律上还未认定这就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

如果这个人真的是十恶不赦,彻头彻底的罪人。你一个律师为他辩护了,他仍被判了死刑,他仍然得到了他应有的罪行。那你怎么会有罪恶感呢?身为律师,你的任务只是辩护,对犯人又没有感情。

相反的,当人民群众集体请求判一个犯人死刑。在一个律师的辩护下,他获得了减轻处理。这只能证明,这个犯人本身就应该获得这样的罪行。是法律上认定了,这个犯人的罪责,而不是律师。

其实,律师不会有罪恶感,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件事本身不是由他决定,而他所做的事又代表着正义。于情于理,让律师背负罪恶感都不合适。

再其实,在整一个事件中,如果所判与民愿不符,最应该获得罪恶感的是法官。但法官的阅历就比律师更强了。恐怕更不会有负罪感。

现实例子中,还是很多律师声明自己有一定的负罪感。我想这份负罪感应该更多的来自民愤,而不是来自工作本身。

反正这只是我的观点,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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