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楊靜波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原組長楊靜波(正廳級)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靜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靜波利用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靜波履歷:

1976.09——1979.08,任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土右旗二中教師;

1979.08——1982.07,在內蒙古第二輕工業學校工業企業財會專業學習;

1982.07——1984.01,任內蒙古自治區統建辦幹部;

1984.01——1989.04,任內蒙古自治區房管局幹部(其間:1985.08——1987.07,在內蒙古管理幹部學院大專班文秘專業學習);

1989.04——1992.10,任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房管局老幹部科科長;

1992.10——1996.07,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政治處主任科員;

1996.07——2000.05,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人事處副處長(其間: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05——2002.09,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正處級)(其間:2001.03——2002.03,在滿洲里市掛職任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2.09——2004.01,任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貿易市場二處處長;

2004.01——2008.12,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辦公室主任;

2008.12——2010.07,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副巡視員;

2010.07——2010.09,任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0.09——2016.09,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6.09——2017.06,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17.06——2018.11,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五巡視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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