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內蒙古: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納入12369和12365監督舉報範圍

2018年6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公開發布《關於內蒙古自治區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增強抓好貫徹落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在《實施方案》中,明確要求,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完善舉報制度,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範圍。

內蒙古: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納入12369和12365監督舉報範圍

按照實施方案的目標,2018年,完善大氣、水環境監測網,初步建成覆蓋內蒙古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自治區級以上開發區、旗縣(市、區)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全覆蓋。入境出境河流、重點湖庫、重點斷面水質監測全覆蓋,實現重點排汙單位在線監測全覆蓋,探索建立全區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生態環境監管大數據平臺實現平穩運行。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環境監測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有效運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和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健全完備,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全要素溯源傳遞和全過程質量控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有效運行,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實施方案》明確將堅決防範對環境監測的不當干預。明確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建立約談問責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盟市、旗縣(市、區),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盟市被約談的,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自治區黨委、政府或交由盟市黨委、政府依紀依法作出處理;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建立聯合監管和檢查通報機制,增強監管實效。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依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管理辦法, 強化防範和懲治,明確情形認定,規範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不得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發現黨政領導幹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行為的,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將有關違紀違法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實施方案》明確要求,要嚴格執行國家環境監測規範和大氣、水、土壤等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標準規範。嚴格執行國家環境監測標準規範。各級各類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汙單位要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標準規範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問題。

《實施方案》強調,建立全區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和信息發佈協調機制, 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規範環境監測信息發佈出口、內容、頻次和媒介,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佈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或採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確保政府環境信息發佈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繼續實行環境空氣和主要水系重點斷面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開制度,推行地表水斷面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並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環境違法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對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情況、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排汙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 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實施方案》要求,要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嚴格執行“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佈,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對排汙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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