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内蒙古: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12369和12365监督举报范围

2018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开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内蒙古: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12369和12365监督举报范围

按照实施方案的目标,2018年,完善大气、水环境监测网,初步建成覆盖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旗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入境出境河流、重点湖库、重点断面水质监测全覆盖,实现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全覆盖,探索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2019年,全面建成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平稳运行。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实施方案》明确将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的不当干预。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盟市被约谈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交由盟市党委、政府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实效。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 强化防范和惩治,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问题。

《实施方案》强调,建立全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和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继续实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推行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 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实施方案》要求,要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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