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杨静波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杨静波(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静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静波利用担任通辽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静波履历:

1976.09——1979.08,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二中教师;

1979.08——1982.07,在内蒙古第二轻工业学校工业企业财会专业学习;

1982.07——1984.01,任内蒙古自治区统建办干部;

1984.01——1989.04,任内蒙古自治区房管局干部(其间:1985.08——1987.07,在内蒙古管理干部学院大专班文秘专业学习);

1989.04——1992.10,任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房管局老干部科科长;

1992.10——1996.07,任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政治处主任科员;

1996.07——2000.05,任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人事处副处长(其间:1997.08——1999.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05——2002.09,任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其间:2001.03——2002.03,在满洲里市挂职任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2.09——2004.01,任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贸易市场二处处长;

2004.01——2008.12,任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主任;

2008.12——2010.07,任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

2010.07——2010.09,任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0.09——2016.09,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6.09——2017.06,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17.06——2018.11,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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