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房屋認購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當我們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時,經常會看到售樓處出示的一份《房屋認購合同》,認購合同中約定了房屋的具體地址(X號樓X單元XX室)、認購價格、房屋的面積等信息,合同中還會約定“認購方須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內簽署正規《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在簽訂正式合同前,此認購書作為法律有效之合同”。

如何區分《房屋認購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為什麼會有“認購合同”這樣的格式?

這是因為很多樓盤在出售時,並不具備正式的出售資格,而且房屋認購時的價款往往比正式買賣時價款略低一些。小編的幾位朋友都遇到過這樣的事,認購人簽訂了認購合同之後,往往要等一至兩年才能簽訂買賣合同、交房,而在這期間,房價上漲,開發商以各種理由拒絕交房,比如沒有在約定的時間辦下來貸款等等。

如何區分《房屋認購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那麼,這樣的一份《房屋認購合同》,對於開發商來說,是不是真的可以拒絕交房?認購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什麼效力呢?

很多人認為,在持有《房屋認購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開發商要求交房,也有人要求開發商交房作為訴求,起訴至法院。

其實這一路徑並不正確,如果《房屋認購合同》只有前文中描述的信息,那麼這份合同並不能等同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就《房屋認購合同》來起訴,只能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即與認購人依照《房屋認購合同》的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不能直接要求開發商交房。

如何區分《房屋認購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不是所有的《房屋認購合同》都不具備買賣合同成立的效力呢?

也不是這樣,認購與買賣,並非是體現在字面上,如果房屋認購合同包含了以下內容,那麼我們可以認為此份《房屋認購合同》已經具備買賣的效力:

1.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 商品房基本狀況;

3. 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 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 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 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 面積差異和處理方式;

10. 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 解決爭議的方法;

12. 違約責任;

13.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如何區分《房屋認購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

這裡提醒大家注意,無論是房屋認購合同、房屋預售合同還是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以上條款,並且在認購合同中,不能體現“認購方須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內簽署正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類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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