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教師縣內學校間調動,工資要減到相應職稱的最低檔,合法嗎?

風竹瀟瀟1


這個問題我想簡單的回答一下,這不合法但是合理。

第一,不合乎規定。

我們的職稱評定都是縣裡面評定的。檔案工資的發放也要按照這樣的標準。既然是同縣內的調動按理講是不應該平級的調動,跟職稱的高低不相聯繫。

第二,合理的是對同校的教師公平。

你調入的學校裡面肯定也要有職稱的競爭。人家辛辛苦苦幹了很多年了,好不容易有機會評定更高級別的職稱,越是城裡的教師職稱評選競爭越激烈,這時又空降了幾個人,這幾個人比他們的教齡還高,這還了得?把人家的通道堵死了,人家不得去校長那裡鬧?這誰撐得了?

第三,調動人也應該理解。

只要是調動,大多數是從偏遠的地方到交通更加便利的地方,這部分人已經得到了政策的優惠,就沒有必要再要求太多的東西了。我們的大部分目的不是已經達到了嗎?所以,應該相互理解,調動前也已經得知這樣的結果了吧?

事情並不是絕對,我們學校也有很多的教師調動,職稱工資也沒有受影響。按照國家的政策來進行交流,就不會受這方面的影響。願題主:生活愉快,工作順利!


專注中考物理


教師縣內調動減工資——因司空見慣而讓人無話可說!

原來是鄉鎮農村教師調到縣城學校,要降低一級崗位工資,後來,推而廣之,鄉鎮與鄉鎮工作調動也要降低一級崗位工資。其實,這樣的事情從我開始工作到現在,一直存在。我家住在縣城,工作在農村,我就是因為怕降低工資才沒有往縣城學校調動工作的。

我知道的,就有一個教師為自己的工作調動而後悔莫及。他講,工作關係調過來了,而工資關係不給調動,一方面降低了崗位工資,另一方面因為沒有在原來的學校工作,每一學期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發放時,還要這邊的中心校出正常上班的證明,而且,只能領取原來學校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的三分之一。

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呢?合理合法嗎?

按照當地某些職能部門的說法,那是有理有據、合情合理的。

  1. 每一個鄉鎮的每一所學校都非常非常缺少教師,不能隨隨便便地把教師往外調動;
  2. 凡是調動學校的教師,肯定是對自己有利才調動的。一個教師做對自己有利而對學校沒有利的事情,這個時候要求教師降低工資,你不應該沒有什麼話要說;
  3. 所有要求調動的教師都是這樣做的,並不是針對某一個教師。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哪裡也沒有問題呀。
  4. 縣城學校教師調到鄉鎮學校工作,不僅不降低工資,還會增加“兩補”工資。這樣做就是為了保證鄉鎮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這會是違法的嗎?很顯然沒有。
看了這些理由之後,你對於這種縣內學校調動工作降低工資的做法,還有什麼要說的嗎?應該無話可說了吧。

中小學教育者


在編教師縣內調動工資只減到相應職稱的最低檔,有這樣的好事,老師還有什麼不滿意的?

教師調動為什麼要降低職稱。可以說,一個區域內教師調動要降職稱,是非常普遍性的做法,而只是降崗位等級那是輕的。

為什麼教師調動要降職稱,這與職稱制度有關。各地高中級職稱崗位數都是按每一所學校的編制數進行核定的,同樣各個職稱中的三個等級職數也是按比例核定的。

一般情況下,職稱越高,競爭就越激烈,都是在人等崗而不是崗等人。

舉一個例子,A校一名高級職稱的老師要調到B校去,但B校高級職稱沒有空崗怎麼辦?那不可能把A校的高級崗帶過去,A校的老師肯定不會答應,也不公平。那這位老師想調到B校,就只有哪個等級的職稱有崗位就只得聘任哪個崗位。而現實是很多學校連中級崗都沒有,那為了調動就只得聘初級崗了。

而每個職稱中的崗位等次也是一樣的道理。甚至於即使有更高的崗位等次,有些學校為了不產生矛盾,也不會讓新調入的老師聘高一些的等次。

再舉一個例子。某老師調入C校可以聘一級,本來這個學校一線崗位中7、8、9三個等次都有崗位,但本校有下一等次的老師今年就能升到上一等次,但一個新老師的加入,就會讓本校原有的老師希望落空,他當然有意見。

客觀上說,現在在沒有實施縣管校聘的地方,教師調動還是自己申請為主,而老師自己申請也更多的是想往自己認為好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學校調動,那不犧牲自己的職稱怎麼辦?

像我縣,不僅老師調動要降職稱,而且鄉村老師報考城區學校,也只允許招考老師的學校有什麼空崗,對應崗位的老師才能報名考試。因此形成了現在我縣鄉村老師考城區教師只有年青的初級老師才能報考。

其實解決職稱對教師交流限制的瓶頸,本就是國家為什麼要實施縣管校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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