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民国初上海法庭庭审现场

姚荣泽是前清的一位地方官员,是当时江苏淮安府山阳县的知县,和案件相关的另外两位周实、阮式,则是年纪轻轻的革命党地方骨干。知县杀了革命党人,革命党取得了最后的胜利,秋后算账,钉是钉铆是铆,按理说这应该是再简单不过的事,在中国朝代更迭的历史长河当中,一朝天子一朝臣,站错了队自然要付出代价,然而1911年的辛亥革命,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却在一件这样的事情上留下了近代中国司法独立的初次啼声。


山阳知县残杀两名革命军人士

姚荣泽案是1911年底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府山阳县(即今淮安市)光复时期的一桩凶杀案。案犯元凶姚荣泽是清末省江苏山阳县的知县;周实、阮式是革命军。在当时,周实、阮式的革命行动引起了山阳县士绅的忌恨。此时,又有传周实、阮式要杀官劫绅,瓜分他们的财产,导致当地士绅都人人自危,纷纷赶到姚荣泽处商量对策,想要除掉二人。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淮安府学魁星阁周实案发地

(淮安文庙东侧)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山阳县学阮式案发地

(山阳文庙南侧)

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骗至府学魁星楼(阁)下,周实迎面遭到枪击,连中七枪毙命,年仅26岁。之后姚荣泽又带领人马直奔阮式的住所,把他绑架到山阳县学。阮式痛骂姚荣泽,换来的只是姚荣泽的冷笑,下令处死了阮式,他牺牲时年仅22岁。凶残的侩子手竟剖开他的胸膛,五脏六腑俱出,鲜血满地流淌。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周实与阮式二烈士遗像

案后山阳知县被抓获

惨案发生后第二天,革命军抵达山阳县,闻周、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姚荣泽等人。

南京孙中山闻报,多次批示督促办理。姚荣泽被抓获,上海都督陈其美派人将姚泽荣押至上海审理

革命志士大部分人都冷静不下来,革命者竟死于旧官僚之手,是可忍,孰不可忍!他们像陈其美一样,认为“这种罪大恶极之人不需要审判,应直接判死刑!”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司法总长(新政府)伍廷芳

与沪军(上海)大都督陈其美

伍廷芳要求按照司法程序审理

就在陈其美将姚荣泽押解至上海的同时,身为中华民国新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主张此案应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判决。

对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一案,伍廷芳主张改变传统的审判方法,包括司法独立、陪审制,并要求律师到庭辩护——尽管民国新法律和有关律师的立法尚未出台。

经过和陈其美等人就该案的不断斗争,争取到孙中山坚持,1912年3月23日,“民国第一大案”在上海开庭。公审的过程完全是西式的。法庭上除了3名审判官、7名陪审员之外,还有大量的旁听者,共计190多人。法庭上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中华民国新刑律理由笺释》


杀人凶手“死而复生”

经过三次庭审,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3月31日,法庭判处姚荣泽死刑,三个星期内执行。法庭“特假5分钟,准姚犯发言”。姚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7名陪审员“共表同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

4月1日,审判官陈贻范、丁榕也表示同意减刑,拟请由伍廷芳电告时任大总统的袁世凯(袁世凯在北京于1912年3月12日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伍以已辞去司法总长职务为由拒绝。后由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达。袁世凯由此将姚特赦,改为判处监禁10年,附加罚金而结案。姚荣泽缴款1万元,作为对周实、阮式抚恤以及建祠安葬的费用。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周实、阮式遗著


革命党人愤怒异常

姚荣泽的“死而复生”,令革命党人愤怒异常。他们大呼“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并将怨气发泄到伍廷芳身上,他们连续在报上发表文章,指责伍廷芳滥用职权、实行专制,破坏民国法制与民权。柳亚子说:“因为司法总长的干涉,沪军都督府便组织起混合裁判法庭来,还居然用了陪审员制度呢。”在革命者的谩骂声里,伍廷芳结束了民国政府的职务,退居上海。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开启现代司法诉讼新纪元

此案之后,孙中山亲撰挽联:“喋血于孔子庙中,吾道将衰,周公不梦;阴灵绕淮安城上,穷途痛哭,阮籍奚归?”陈其美题挽联:“不忍见徐淮亡,以一身殉国,誓平反锻炼狱,为二公雪冤”。1912年4月,沪军都督府应柳亚子、叶楚伧、周伟、张冰等人之请,令山阳县为周实与阮式在淮安城西南万柳池建立了周、阮二烈士祠,大殿上悬有一副对联:“从古几见才子笔,到今始识党人碑”。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淮安姚荣泽案


西方司法制度中代表着“公平”

和“主持公义”的泰美斯雕像

周实、阮式二烈士惨案轰动一时,由此所引发的中华民国司法独立的纷争,进而催生出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件按照西方法律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启了中国现代司法诉讼的新纪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