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業費,被“斷水”“斷電”?

欠繳物業費,被物業“斷水”“斷電”?

對於生活在城鎮的居民來說,物業不是一個陌生的存在。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業主和物業的矛盾不斷升級,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一旦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停水停電,藉此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欠物業費,被“斷水”“斷電”?

但事實上,物業是無權擅自停水停電的,業主可以依法維權,要求物業馬上恢復供水供電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欠物業費,被“斷水”“斷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合同為服務合同,而與供用水、電合同是各自獨立的,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如果出現法定或約定的斷水、斷電情形,有權力採取斷水、斷電措施的也只能是電力、自來水供應公司

退一步說,即使電力、自來水供應公司曾經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並可以採取停止供水、供電措施,物業公司也只能以此手段催繳水、電費,而沒有權力以此催收物業管理費。

欠物業費,被“斷水”“斷電”?

若物業公司以斷水斷電的方式威逼催收業主拖欠的物業費,而非催繳水、電費的肯定侵害業主去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如停水停電給業主造成業主損失,業主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向物業公司主張侵權責任,並要求立即恢復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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