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供電所不得“協助”斷電

宋先生在村裡承包了一塊土地,用於開辦養殖場,幾年來效益很是不錯。去年,當地政府向宋先生送達了一系列告知書,以該地被納入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範圍為由,要求宋先生限期關停或者搬遷養殖場。但是因雙方在拆遷款上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宋先生就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後來,當地政府向供電所發函,聲稱該地被納入環保示範區,宋先生的養殖場沒有通過環評,要求供電所對該養殖場停止供電。

養殖場拆遷,供電所不得“協助”斷電

圖片來自網絡

自從2011年590號令頒佈實施以來,各地以直接斷水斷電斷暖等手段進行違法拆遷的現象已經逐漸減少,但不排除少部分地區還在打擦邊球。比如本案中,當地政府只是向供電所發函,雖然實際上並沒有“實施”斷電行為,但是從側面向供電公司施加壓力,要求其協助實施斷電行為,實際上也是違法的。

李文謙律師認為,如何妥善處理為環保關停或搬遷養殖場,實際上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協調問題。首先我們不能否認其出發點,畢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就是造福人類自己。但是如果讓養殖場去承受搬遷帶來的不利後果,無償騰退,那麼其正當性就值得懷疑了。因此,我們一方面要注重環境保護,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個人利益的保護,政府作為主導方,應當依法關停或搬遷養殖場,不能涼了廣大養殖戶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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