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不能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轉發讓身邊人都知道!

居住在富源縣某小區住戶,因為工作原因,隔三差五就出差,物業費就沒來得及去交,推遲了一兩個星期,然後回家,發現家裡的水電都被停了。問了隔壁的鄰居,才知道原來本小區的物業都是用這種方法來逼迫業主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不能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轉發讓身邊人都知道!

作為物業催交水費的殺手鐧,像這種情況作為業主應該怎麼辦,作為監管部門應該如何解釋??

基於小區公共利益保護的考慮,我們可以肯定的是物業公司是不能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或停止小區公共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與供水供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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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電人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公司相應的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

根據雙務合同履行中抗辯權行使的原則,如果是用水用電人不履行交納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公司可以拒絕履行供水供電的義務,即供水供電公司此時有停水停電的權利。

可見,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管理企業。  

再者,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物業停水停電的行為也是《物業管理條例》中命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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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欠物業費,物業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斷水停電只能加劇矛盾的激化,於解決問題無絲毫幫助。

由於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管理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並且可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管理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

因為供水供電不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範圍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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