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君检分享#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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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引

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愈来愈强,人们出借款项的时候通常会想着寻求担保,或者是人保,或者是物保。但由于法律本身专业性很强,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常常不够用,不是漏了这项就是漏了那项,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自然达不到当事人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法律是周延的,法律对事实的评价有它至为公平的一面。且看铅山法院审理的以下民间借贷案。

案情

甲向乙借款70万元,丙作为甲、乙的朋友,在甲出具给乙的借条上加上“丙愿以自己坐落于某地的房屋作为对上述债务的抵押”,并在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日期,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借款到期,甲未还钱,乙将甲丙均告上法庭,要求甲还本付息,且要求确认乙对丙的上述房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

我院对该案立案后,及时向被告甲、丙送达诉讼文书,但开庭时甲未出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经过庭审,我院作出支持被告甲归还乙借款本息但驳回乙对丙的房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理由是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有抵押登记。而本案未进行抵押登记,乙对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自然不能享有对房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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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人认为抵押合同在进行抵押登记前是没有意义的。持这种看法的在现实中大有人在,甚至没有认真研读《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些律师和法官也有这种看法,但这与法律的精神明显不符。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具体到本案,抵押权确实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表达,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表达了其真实想法,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律承认其效力。所以本案必须在简单的几个字中挖掘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丙愿以自己坐落于某地的房屋作为对上述债务的抵押”表达的是如果甲到期未还本付息,那么丙愿意在其房屋价值范围内为甲承担还款责任,刚好符合《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规定,《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丙的这句话在房无抵押登记前表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

故本案原告是有权要求被告丙在其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没有这一点,而法院只能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所以只能驳回原告对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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