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扫黑除恶 | 新昌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从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4月2日下午,新昌法院对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所谓“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借口,通过欺诈的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财产,其实质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近年来,这种表面上看是高利贷,但实际上是诈骗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屡屡被曝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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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经商量,由陈某某、吕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虚构吕某乙有还款能力等事实,安排他人两次借款给王某甲共45万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给吕某乙,陈某某、吕某甲再收回借款,吕某乙从中获得好处费3万元。

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在山上、车里等处采取打巴掌等方式向王某甲逼债。同年7月,陈某某、吕某甲骗得王某甲家属替王某甲还款人民币25万元。

【2】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采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资金帮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赚钱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以上资金由陈某某、吕某甲收回。

王某乙为抵除从被告人处的借款被骗转让房产一套。经评估,该房产价值45.2万元。

庭审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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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质证、认证

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明知王某甲客观上无还款能力,仍安排王某乙借款给王某甲等人,以套路贷款的方式将王某乙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吕某甲处,说明该二被告人最初目的并非是赚取对王某乙放贷的高额利息,亦不是带着王某乙赚取高额利息,诈骗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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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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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时30分,新昌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此次公开宣判的陈某某等三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是新昌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涉恶案件。

法官说法

恶势力犯罪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不要求必须三人以上参与者绝对固定,且应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作为固定纠集者,纠集被告人吕某乙等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吕某乙被纠集对王某乙实施诈骗,虽其只参与两小节犯罪事实,但从整个犯罪活动和其犯罪作用、地位来看,被告人吕某乙参与他人纠集的恶势力诈骗犯罪,属于恶势力犯罪中的从犯,其行为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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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修 | 毛丹 核发 | 陈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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