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赠给小三的财产,妻子有权追回

丈夫偷偷赠给小三的财产,妻子有权追回

[案情简介]

付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安某背着妻子付某与张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私自分别于2015年8月7日、9日用其银行账户内资金1351320元、300000元为张某在重庆某小区、大众4S店支付购买商品房一套及停车位一处、大众CC一辆,房屋、车位、车子均登记在张某名下。事后,付某找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返还钱款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安某赠与给张某1651320元行为无效,张某应当将1651320元返还给付某。

[裁判要点]

安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显然有悖于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此期间安某将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私自通过银行转帐张某购置不动产、车辆,该行为亦显然属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的规定,也是对付某财产共有权的不法侵害,故此依法应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张某与安某交往后,在其已知或应知安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安某出巨资为其购不动产、汽车等,此行为显然超出一般社会关系赠与范畴,不属善意取得,以此行为所得的财产亦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丈夫出轨而引发的赠与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原则上任何一方都不得请求进行分割,除非有重大理由。《婚姻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处理权仅指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仍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本案中安某与付某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丈夫安某擅自将100多万元的大额资金赠送张某,显然家庭日常生活无关,安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送给情人张某,侵害了付某的共有财产权,而张某在明知安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安某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安某向张某赠送165万元的行为无效,作为妻子的付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张某返还。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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