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妻子带队打“小三”,“小三”起诉到法院,结果如何

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小三”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伦理问题,违反道德问题,违反法律问题,何偿不是感情问题呢?

还有很多出现“小三”的家庭,做为妻子的一方为什么把绝大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推给“小三”,而不是其老公或夫妻双方的问题呢?

奇葩案:妻子带队打“小三”,“小三”起诉到法院,结果如何

思考

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佳人》杜甫


前言

以案说法,深入浅出。一个案子一个故事,但一个家庭有关的案子,基本上是一个案件就一个不让人开心的案子,悲。但不管好与坏,事情还是得解决,不然越积越大,越有问题。

这次的案子是很常见但又是绝无仅有的,奇葩。以下案例(改编),出现的名字为化名。

案例

  1. 杜小峰,男,四十多岁,可以说男子四十一技花,有钱有地位,房子车子票子,子子多。看到这条件,大家都能猜到,这有点招花引蝶,虽然用这老男人的身上有点怪怪的,但我还是觉得挺合适的,吸引力太大,有些女的就想截胡。
  2. 马凤,女,二十几岁,青春靓丽,身材好,口才也好。看到这样的形容,这是标准化“小三”,其实现实中很多也不是很青春,不过本案这一方面比较常规,至于过程,我们在此就不再描述了,反正就跟杜小峰一起了,杜小峰也为马凤在外买房子,经常住在一起。看到这里很多人觉得没什么特别之处,接着看……
  3. 王水清,女四十岁,这富太太,反正富太太的生活,不用上班,比较常规,就时不时的找她们一帮富太们聊天怎么的。
  4. 王水清,收到消息,其老公在外养“小三”,确认后,气得不行,告诉她们富太姐妹们,本身这些富太不用亲自动手的,但遇到这样的事情,那是众志成城加同仇敌忾,非得一起去抓“小三”。
  5. 她们找到“小三”,并把‘小三“带到偏避点的地方,带这字,当然带有拉扯等,富太们忍不住上去打了“小三”,并把“小三”的衣服都脱光,取笑,并警告她。
  6. 事后,马凤报警,并去医院验伤。警察询问了相关当事人,看伤得不重,就劝她们调解,但调解不成,于是马凤收集证据以“侮辱罪”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追究王水清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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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行为

法院判决

  1. “侮辱罪”罪名不成立。
  2. 罪名虽不成立,但确实造成民事损失,所以赔偿这一块是支付的。

案例分析

  1. 如果讲详细法律去分析,大家基本没兴趣看,所以我们就简单点吧。虽说打“小三”打得很爽,但本身打人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如果打成轻伤或重伤,涉及故意伤害罪更得不偿失。
  2. 本案涉及到这个侮辱罪,王水清们的各种行为已经满足侮辱罪的行为要件,这么多人使用暴力,脱光“小三”衣服,取笑等,可以算是严重的,但法院为什么不判罪名成立呢?难道因为被害人是“小三”,我们不知道法官想什么,可能也许有点,但不是因为被害人是“小三”而这样判。
  3. 法官认为,在侮辱情情上,王水清等人是把被“小三”(被害人)带到偏僻的地方行使的,而且观看的人都是女的,影响是很有限的,所以不成为情节严重,所以罪名不成立。
  4. 刑事责任不用承担,但是民事赔偿还是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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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你

结语

  1. 虽然看到这个案子,很多人觉得大快人心,但是想一想我开头提的问题。主要责任真的是在外而不在内吗?
  2. 打小三是违法行为,风险是很大的,不建议这么去做。如果真的遇到,用其他理性的办法去解决。
  3. 如果两个人都已经不相爱,而且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又何必苦苦纠缠呢。
  4. 以和为贵,家和无事兴,但如果能够和好,当然尽量和好。不到迫不得已,请不要轻易说出离婚。
  5. 女人要自强自立,特别是经济上,具体的一般都懂,我就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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