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给“小三”2600多万!原配智斗“小三”拿回700余万

丈夫瞒着妻子向“小三”频繁转账巨额现金,妻子获悉后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丈夫所赠款项2600余万元。近日,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白某向朱某返还受赠款项700余万元。

原配:赠与钱款行为损害共同财产利益

朱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白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频繁、大额转账将巨额现金无偿赠与白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2600余万元。

朱某认为,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不仅违反了法律就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夫妻间应负相互忠实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财产赠与关系严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双方间恶意串通行为亦损害朱某的财产利益,因此,白某与刘某之间赠与合同关系应依法认定自始无效,白某恶意取得前述财产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数返还。

丈夫承认“送钱”,小三”却辩称系职务行为

刘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承认与白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承认与白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在妻子朱某不知情下,擅自赠与白某大量钱财,赠与白某的钱财主要用于白某在广东、湖北购买房产及其他大额个人消费。

然而,庭审中,白某却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赠与的前提条件是赠与人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朱某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刘某有无偿给予的意思表示和白某有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朱某提供的转款凭证仅仅只能证明刘某与白某之间存在银行转款行为,但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行为,因为通过大量的手机微信、短信、收入证明、社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白某与刘某之间的银行转款行为是白某的职务行为,是白某为刘某工作的具体表现。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所赠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虽然白某与刘某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赠与合同,但刘某通过自己或他人银行卡向白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大额现金,除了白某已转回刘某的1200余万元及白某受刘某委托向案外人支付的600余万元外,白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2600余万元中的700余万元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款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抵销的事实,也没有对该款项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白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与之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基于其特殊身份,应当认定700余万元款项系刘某对白某的赠与。

关于白某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是否应当在被返还的款项中被扣除的问题。首先,白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08年就已经在新某公司工作,而庭审陈述其于2011年才与刘某认识,其主张与陈述前后矛盾;其次,白某为新某公司员工,白某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是与新某公司之间的事宜,而刘某只是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因此,白某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与刘某个人无关,因此,白某要求在被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白某向朱某返还款项人民币7424068.94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白某并没有对刘某转账给其700余万的款项支付过合理对价,刘某与白某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刘某的行为显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并且侵害了朱某的财产利益。因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白某应将700余万元返还朱某。法官提醒,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勿要挑战公序良俗。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毛宇宁 林碧娜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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