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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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形,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起诉法院要求归还。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否都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案情介绍

王某与吴某于200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家庭经济由吴某掌管。近期王某发现,吴某与蔡某发生婚外情,吴某背着王某,出资57万元为蔡某购得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登记在蔡某名下。

王某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合法所得的财产属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与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吴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蔡某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吴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蔡某返还王某人民币57万元。

有请律师分析本期案件

普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黄 河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主任

漳州市律师协会

副秘书长

首届福建省优秀社会

公益(青 年)律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系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中,吴某与王某并未离婚,吴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因该57万元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吴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蔡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且蔡某接受吴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蔡某全部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应尊重社会公德。

本案中,吴某因与蔡某产生暧昧关系,在王某不知情且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蔡某,吴某的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依此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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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认定其赠与无效,王某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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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漳州普法、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编辑 |《法制日报》福建记者站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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