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外情、小三、第三者”等等社会丑恶现象也呈增长趋势,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及共同财产权,甚至异化了社会风气,今天小编通过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下将共有财产擅自处分赠与小三或情人,配偶应该怎么做?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以案说法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一

吴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吴某与王某开始婚外同居,并与当月给王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4年6月,吴某在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了60万元,并于次年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王某,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吴某索要资金,吴某共付给王某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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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中,王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吴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吴某未经赵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王某,侵害了赵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60万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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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叶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副食品生意,张某曾在该副食品店打工。2013年3月始,叶某、张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女。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间,叶某未经冯某同意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张某钱财。2017年4月,冯某发现叶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叶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某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中,在叶某与张某发生婚外情期间,未经冯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张某取得上述财产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冯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叶某的擅自赠与行为应确认为全部无效,张某应全额返还其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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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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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奉劝各位珍惜爱情,忠于家庭,莫要贪恋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人身观、价值观,以免人财两空。

文字:刘倩靓、王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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