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小三”玩失踪,其家属上门要人,无辜的妻子发朋友圈求助找人是否构成侵权?事情的来龙去脉又到底如何呢?今日,小咚带大家一探究竟......

该案经江苏某市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答案。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远走他乡 同居生活

现年36岁的冯某,是苏北某市一名善良本分的普通家庭妇女。2006年2月,她与长自己一岁的孔某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育有三个小孩。孔某是当地一所驾校的教练,收入虽然不错,但工作较忙,难以顾及家庭。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冯某默默承担着所有的家务活以及教育儿女、孝敬父母的责任,尽量创造一个温馨的家,让孔某能好好休息,使他有充足的精力安心工作。一家人的生活虽然算不上十分富足,但日子过得也算幸福和美。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图片来自于网络

2015年9月,孔某新接手了一个驾驶学习班。班中有一个女学员,郭某,25岁,长相甜美,相貌出众,身材高挑。孔某在教学中,孔某对郭某处处关照,悉心照顾,很快就赢得了对方好感。随后,两人常常相聚,感情也迅速升温。

同年12月,孔某与郭某相约去外地旅游。接下来,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多次相约过夜。

不久,两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就被孔某的妻子冯某发现了。一开始,冯某也想和两人大闹一场,将他们的事公之于众,让两个人出出丑。可是,想到膝下的三个儿女,想到家庭不能破裂,冯某最终还是忍了下来,她只是私下在电话中与郭某谈了一次,希望她能离开孔某。

冯某的大度和宽容,也触动了郭某。为了摆脱孔某,郭某在过完春节后,向他人借了2万元,于2016年3月离开了一直生活的城市,来到了江苏省会南京市谋生。

可是,孔某对郭某着了迷,见郭某突然失踪,他便发疯似的到处寻找。经多方打听,得知郭某已到南京市工作,便追到南京市,恳求郭某不要离开自己,他还提出,两个人可以一起到深圳开办驾校,让郭某负责驾校的招生,并承诺郭某无需投资即可享受公司股东待遇,年薪不低于10万元,年底还能参与分红。为说服郭某,孔某还代郭某偿还了之前的2万元借款。

经不住孔某的软磨硬泡,郭某答应了孔某的要求。就这样,孔某和郭某与家人不辞而别,来到了深圳市,于2016年4月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两人均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孔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及执行董事,郭某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由孔某、郭某共同经营,主营驾驶技术培训业务,郭某负责招收学员、采购办公用品、收取培训费用、支付公司经营开支等日常管理事项。

感情失和 不辞而别

在深圳期间,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孔某负担了同居期间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娱消费开支,郭某也没有从公司领取过工资或红利。

2017年3月,郭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很想将孩子生下来,与孔某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可是,在是否把孩子生下来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很大的分歧,郭某感觉到孔某只是想和自己玩玩而已,根本没有和自己结婚的打算,觉得再继续下去没有任何希望,就决定结束这种不明不白的关系。为彻底断绝两人的关系,不留下任何念想,郭某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随后,郭某向孔某正式提出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却遭到了拒绝。为了防止郭某逃离深圳,孔某开始对郭某寸步不离。双方发生纠纷期间,孔某有意无意地透露了自己手机中存有郭某的裸照,这让郭某几近崩溃,也更加坚定了她离开的决心。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直至闹到当地派出所。

为了尽快摆脱孔某,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对于孔某的要求,郭某都尽量满足。就这样,2017年3月23日,两人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简单清算后,郭某通过微信向孔某转账支付3.2万余元,转账备注为“17年招生收入结算总额”。

同年4月19日,郭某通过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申请银行贷款7.3万元,并于次日晚通过微信向孔某转账支付6万元,转账备注为“给你六万,以后两清”。对于这6万元,郭某说:“2017年4月,孔某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以我的裸照威胁我,索要6万元分手费和封口费。在孔某的威胁、恐吓下,我通过微信转账6万元给他。”

与孔某在经济上作出了结后,身心俱疲的郭某离开深圳,返回老家。深圳的一年之行,给她的身体上、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她很想找个安静的地方,独自慢慢抚平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创伤。

因此,回家休养两个多月后,郭某再次与父母不辞而别。

不堪骚扰 发圈寻人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图片来自于网络

从女儿口中得知女儿一年来在深圳的遭遇,郭某的父母虽然也恨女儿不争气,但见女儿憔悴不堪,也不忍心责备她,只希望女儿能尽快从痛苦中走出来。可没想到,女儿突然又不见了,郭某的父母十分担心,生怕女儿想不开。于是,郭某的父母到处打听,苦苦寻找。在找寻一个多星期仍然没有女儿的消息后,郭某的父母怀疑孔某又将女儿藏了起来,于是三番五次去孔某家里吵闹,要求孔某归还女儿。

郭某离开深圳后,孔某一个人在深圳根本无心打点生意,便注销了公司,也回到了老家。由于两人在深圳彻底闹翻了,回到老家后,孔某和郭某彼此也就没有了联系。对于郭某不辞而别,去了哪里,孔某也不知道。因此,郭某的父母上门要人,孔某也交不出人来。可是,郭某的父母根本不相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惊动了派出所,弄得冯某连家都不敢回了。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要想彻底解决纠纷,只有找出郭某。无奈之下,冯某想到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的方法,来寻找郭某。于是,冯某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消息:

我叫冯某,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5年10月,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孔某与其学员郭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打电话明确告知郭某,孔某已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但两人均不听劝告并变本加厉,孔某于2016年3月不顾劝阻、抛妻弃子毅然去了深圳,与郭某同居,并且在深圳这一年多对家不闻不问,直到今年5月两人闹翻,郭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来敲门闹事,称其女儿不见了,要找人。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郭家人三天两头带人到我家来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人流营养费15万元。我现在被吵得有家不能回,有冤无处申,就在昨天下午6点40分邻居告诉我,我家的门又被砸坏了,我真的是忍无可忍了,派出所要求男女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扯清,可女方母亲称其女已经失踪,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当事人郭某来解决这件事。恳求大家转发找出当事人。该信息下附了郭某及冯某家门被损坏的照片。

第二天,冯某觉得自己发布该言论有些不妥,即删除了上述言论。

可是,冯某没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某却在2018年7月16日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了。

郭某诉称,2017年7月17日,冯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多次侮辱并诽谤本人,损坏其名誉。在未征得本人的同意下,冯某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本人的个人隐私照片及身份证照片。冯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停止侵害,在报纸上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冯某辩称,本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完全属实,没有侵害郭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发布朋友圈是由于郭某的母亲所做的过激行为引起的,责任在郭某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名誉是人们对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综合的社会评价。本案是因使用微信发表言论所引起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

本案中,冯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郭某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冯某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郭某的名誉权,应从涉案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郭某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冯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侮辱、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讥讽、谩骂等其他方式指责他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造谣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为。首先,冯某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冯某的丈夫孔某与郭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郭某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第二,关于郭某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因涉案微信言论降低。公民的名誉表现为社会公众评价。冯某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冯某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仅限于冯某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此外,郭某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郭某主张涉案微信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冯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及该行为的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如前所述,冯某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内容不涉及对郭某的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郭某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而,冯某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也无从谈起。

最后,关于冯某公布郭某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某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本案中,冯某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某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某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护并不得受他人所见,故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某的身份证信息,但郭某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其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综上所述,郭某主张冯某通过微信发表的涉案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成立;郭某据此诉请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某提出上诉。在上诉中,郭某提出:

第一,一审认定冯某所发涉案微信言论,只有冯某微信朋友圈好友能看见,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限于冯某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与客观事实不符,冯某发表的微信朋友圈是要求其微信好友转发,不但冯某的微信好友可以看到,其他人也可通过他人的转发而得到此内容,因此,该涉案微信言论的影响是广泛的,不限于冯某的朋友圈;

第二,冯某所发的涉案照片中有本人的身份证信息,而该照片是本人办理贷款时所拍,个人身份信息清楚,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而此身份信息本人是不愿被公众知晓的;

第三,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冯某未提供报警记录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系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冯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该内容附有照片、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与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冯某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郭某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郭某个人写照,不属于个人隐私;冯某发布的照片中含有郭某的身份证信息,因郭某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郭某的身份信息,加之冯某发表该微信言论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因冯某微信朋友圈好友是特定的,该言论产生的影响仅仅限于特定的个体,影响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郭某也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 1、雇凶暗杀!这并不是电影桥段,而是真实的案例......

● 2、首例“咸猪手”被判刑!“色狼”们不要再心存侥幸了

● 3、这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你不得不知道!

(父母必读)

● 4、关注!保价数百万的宝马7系竟烧剩一具车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 5、注意!你的身份证还这样用?小心信息被盗用!

● 6、捅死女儿同学,患精神疾病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 7、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乱转发这些信息,已触犯法律……

● 8、

【普法集锦】原来在你身边,有一群人做了这些事情……

● 9、注意!小国旗用完可不能乱丢,那么该如何正确的使用国旗?

● 10、十月新规速递!这些新规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马上来看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