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玩失蹤,原配發朋友圈尋人竟被告侵犯名譽權?

“小三”玩失蹤,原配發朋友圈尋人竟被告侵犯名譽權?

“小三”玩失蹤,其家屬上門要人,無辜的妻子發朋友圈求助找人是否構成侵權?事情的來龍去脈又到底如何呢?今日,小咚帶大家一探究竟......

該案經江蘇某市兩級法院審理,給出了答案。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遠走他鄉 同居生活

現年36歲的馮某,是蘇北某市一名善良本分的普通家庭婦女。2006年2月,她與長自己一歲的孔某結婚,婚後二人共同育有三個小孩。孔某是當地一所駕校的教練,收入雖然不錯,但工作較忙,難以顧及家庭。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馮某默默承擔著所有的家務活以及教育兒女、孝敬父母的責任,儘量創造一個溫馨的家,讓孔某能好好休息,使他有充足的精力安心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雖然算不上十分富足,但日子過得也算幸福和美。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圖片來自於網絡

2015年9月,孔某新接手了一個駕駛學習班。班中有一個女學員,郭某,25歲,長相甜美,相貌出眾,身材高挑。孔某在教學中,孔某對郭某處處關照,悉心照顧,很快就贏得了對方好感。隨後,兩人常常相聚,感情也迅速升溫。

同年12月,孔某與郭某相約去外地旅遊。接下來,二人便一發不可收拾,多次相約過夜。

不久,兩人之間的不正常關係,就被孔某的妻子馮某發現了。一開始,馮某也想和兩人大鬧一場,將他們的事公之於眾,讓兩個人出出醜。可是,想到膝下的三個兒女,想到家庭不能破裂,馮某最終還是忍了下來,她只是私下在電話中與郭某談了一次,希望她能離開孔某。

馮某的大度和寬容,也觸動了郭某。為了擺脫孔某,郭某在過完春節後,向他人借了2萬元,於2016年3月離開了一直生活的城市,來到了江蘇省會南京市謀生。

可是,孔某對郭某著了迷,見郭某突然失蹤,他便發瘋似的到處尋找。經多方打聽,得知郭某已到南京市工作,便追到南京市,懇求郭某不要離開自己,他還提出,兩個人可以一起到深圳開辦駕校,讓郭某負責駕校的招生,並承諾郭某無需投資即可享受公司股東待遇,年薪不低於10萬元,年底還能參與分紅。為說服郭某,孔某還代郭某償還了之前的2萬元借款。

經不住孔某的軟磨硬泡,郭某答應了孔某的要求。就這樣,孔某和郭某與家人不辭而別,來到了深圳市,於2016年4月在深圳市註冊成立了一家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兩人均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孔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總經理及執行董事,郭某任該公司監事。該公司由孔某、郭某共同經營,主營駕駛技術培訓業務,郭某負責招收學員、採購辦公用品、收取培訓費用、支付公司經營開支等日常管理事項。

感情失和 不辭而別

在深圳期間,兩人便開始同居生活,孔某負擔了同居期間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娛消費開支,郭某也沒有從公司領取過工資或紅利。

2017年3月,郭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很想將孩子生下來,與孔某組成家庭共同生活。可是,在是否把孩子生下來的問題上,雙方發生了很大的分歧,郭某感覺到孔某隻是想和自己玩玩而已,根本沒有和自己結婚的打算,覺得再繼續下去沒有任何希望,就決定結束這種不明不白的關係。為徹底斷絕兩人的關係,不留下任何念想,郭某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

隨後,郭某向孔某正式提出解除雙方的同居關係,卻遭到了拒絕。為了防止郭某逃離深圳,孔某開始對郭某寸步不離。雙方發生糾紛期間,孔某有意無意地透露了自己手機中存有郭某的裸照,這讓郭某幾近崩潰,也更加堅定了她離開的決心。雙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直至鬧到當地派出所。

為了儘快擺脫孔某,在公安機關的協調下,對於孔某的要求,郭某都儘量滿足。就這樣,2017年3月23日,兩人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簡單清算後,郭某通過微信向孔某轉賬支付3.2萬餘元,轉賬備註為“17年招生收入結算總額”。

同年4月19日,郭某通過銀行個人信用卡賬戶申請銀行貸款7.3萬元,並於次日晚通過微信向孔某轉賬支付6萬元,轉賬備註為“給你六萬,以後兩清”。對於這6萬元,郭某說:“2017年4月,孔某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以我的裸照威脅我,索要6萬元分手費和封口費。在孔某的威脅、恐嚇下,我通過微信轉賬6萬元給他。”

與孔某在經濟上作出了結後,身心俱疲的郭某離開深圳,返回老家。深圳的一年之行,給她的身體上、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她很想找個安靜的地方,獨自慢慢撫平身體上和心靈上的創傷。

因此,回家休養兩個多月後,郭某再次與父母不辭而別。

不堪騷擾 髮圈尋人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圖片來自於網絡

從女兒口中得知女兒一年來在深圳的遭遇,郭某的父母雖然也恨女兒不爭氣,但見女兒憔悴不堪,也不忍心責備她,只希望女兒能儘快從痛苦中走出來。可沒想到,女兒突然又不見了,郭某的父母十分擔心,生怕女兒想不開。於是,郭某的父母到處打聽,苦苦尋找。在找尋一個多星期仍然沒有女兒的消息後,郭某的父母懷疑孔某又將女兒藏了起來,於是三番五次去孔某家裡吵鬧,要求孔某歸還女兒。

郭某離開深圳後,孔某一個人在深圳根本無心打點生意,便註銷了公司,也回到了老家。由於兩人在深圳徹底鬧翻了,回到老家後,孔某和郭某彼此也就沒有了聯繫。對於郭某不辭而別,去了哪裡,孔某也不知道。因此,郭某的父母上門要人,孔某也交不出人來。可是,郭某的父母根本不相信,雙方由此發生糾紛,並驚動了派出所,弄得馮某連家都不敢回了。

“小三”玩失踪,原配发朋友圈寻人竟被告侵犯名誉权?

要想徹底解決糾紛,只有找出郭某。無奈之下,馮某想到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尋人信息的方法,來尋找郭某。於是,馮某於2017年7月17日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了一條消息:

我叫馮某,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5年10月,我發現並證實我老公孔某與其學員郭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打電話明確告知郭某,孔某已婚並育有三個子女,但兩人均不聽勸告並變本加厲,孔某於2016年3月不顧勸阻、拋妻棄子毅然去了深圳,與郭某同居,並且在深圳這一年多對家不聞不問,直到今年5月兩人鬧翻,郭家父母多次到我家來敲門鬧事,稱其女兒不見了,要找人。我作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帶孩子,從來沒有去找她鬧過,反倒是郭家人三天兩頭帶人到我家來鬧,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人流營養費15萬元。我現在被吵得有家不能回,有冤無處申,就在昨天下午6點40分鄰居告訴我,我家的門又被砸壞了,我真的是忍無可忍了,派出所要求男女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扯清,可女方母親稱其女已經失蹤,所以我只能懇求社會力量,找出當事人郭某來解決這件事。懇求大家轉發找出當事人。該信息下附了郭某及馮某家門被損壞的照片。

第二天,馮某覺得自己發佈該言論有些不妥,即刪除了上述言論。

可是,馮某沒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某卻在2018年7月16日以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將她告了。

郭某訴稱,2017年7月17日,馮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不實信息,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多次侮辱並誹謗本人,損壞其名譽。在未徵得本人的同意下,馮某擅自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本人的個人隱私照片及身份證照片。馮某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馮某停止侵害,在報紙上公開向本人賠禮道歉,並賠償本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馮某辯稱,本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佈的信息,內容完全屬實,沒有侵害郭某的名譽權及隱私權。發佈朋友圈是由於郭某的母親所做的過激行為引起的,責任在郭某自己,故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而名譽是人們對一個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及其他素質綜合的社會評價。本案是因使用微信發表言論所引起的名譽權、隱私權糾紛。

本案中,馮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表的涉案言論是否構成對郭某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犯,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馮某的微信言論是否侵犯郭某的名譽權,應從涉案微信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郭某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降低,以及馮某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方面認定。具體論述如下:

第一,關於是否構成侮辱、誹謗。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譏諷、謾罵等其他方式指責他人現有的缺陷或其他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事實、造謠汙衊並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佈的行為。首先,馮某於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微信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以上內容均附有照片及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其次,涉案微信言論內容涉及馮某的丈夫孔某與郭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該內容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論不存在捏造事實誹謗郭某的情形。雖然言論中有涉及“小三”等貶義評價,但尚在公眾一般的理解範圍內。

第二,關於郭某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因涉案微信言論降低。公民的名譽表現為社會公眾評價。馮某發表該微信言論後,第二天即予以刪除,馮某微信朋友圈應有一定的好友看見,但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僅限於馮某的朋友圈,故影響的範圍有限,影響時間短。此外,郭某並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並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郭某主張涉案微信導致其名譽權受損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於馮某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在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中,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害名譽權行為及該行為的損害後果所持的主觀心理狀態。如前所述,馮某通過微信發表的涉案言論,內容不涉及對郭某的侮辱、誹謗,同時也未產生使郭某社會公眾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因而,馮某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也無從談起。

最後,關於馮某公佈郭某照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郭某的隱私權問題。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的權利。本案中,馮某在其微信言論中附上郭某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某個人寫照,與其本人人格尊嚴並無聯繫,且不需採取措施予以特殊保護並不得受他人所見,故該照片不屬於個人隱私。至於發佈的照片中含有郭某的身份證信息,但郭某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會侵犯其個人身份信息隱私權。

綜上所述,郭某主張馮某通過微信發表的涉案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和隱私權,不能成立;郭某據此訴請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郭某提出上訴。在上訴中,郭某提出:

第一,一審認定馮某所發涉案微信言論,只有馮某微信朋友圈好友能看見,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限於馮某的朋友圈,故影響的範圍有限與客觀事實不符,馮某發表的微信朋友圈是要求其微信好友轉發,不但馮某的微信好友可以看到,其他人也可通過他人的轉發而得到此內容,因此,該涉案微信言論的影響是廣泛的,不限於馮某的朋友圈;

第二,馮某所發的涉案照片中有本人的身份證信息,而該照片是本人辦理貸款時所拍,個人身份信息清楚,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而此身份信息本人是不願被公眾知曉的;

第三,在本案一審開庭時,馮某未提供報警記錄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系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馮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郭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馮某於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微信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該內容附有照片、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馮某在其微信言論中附上郭某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某個人寫照,不屬於個人隱私;馮某發佈的照片中含有郭某的身份證信息,因郭某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郭某的身份信息,加之馮某發表該微信言論後,第二天即予以刪除,因馮某微信朋友圈好友是特定的,該言論產生的影響僅僅限於特定的個體,影響範圍有限、影響時間短,郭某也並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並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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