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約定天價違約金有意義嗎?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重點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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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調整違約金時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當事人過錯及預期利益等因素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案情簡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託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6.3億元,借款用途為徐東村城中村綜合改造項目,借款分兩期發放,約定了發放時間和條件。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借款人未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對逾期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約定的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二、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五份《抵押合同》,約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以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徐東村的K1、K2、K3、K4、K5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供抵押擔保。

三、在辦理了K1、K5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後,2013年12月12日,長富基金通過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發放了第一期委託貸款4億元。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未辦理K2、K3、K4地塊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亦未發放第二期2.3億元借款。

四、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起訴,主張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未按《委託貸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約定辦理K2、K3、K4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被出售,符合合同約定的提前收回貸款的情形,請求終止合同並賠償違約金。一審判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返還4億元本金,並按年息16%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對長富基金主張的委託貸款本金20%支付1.26億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確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計算過高,長富基金上訴主張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約承擔1.26億元的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對兩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均不予支持。

裁判要點


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該判決綜合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違約責任條款進行約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調高;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於損失的,承擔違約金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調低,因此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儘量設置公平合理的違約金。法院在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時,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衡量後作出的。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確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計算過高,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應當按年息16%計算,長富基金上訴主張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還應按約承擔1.26億元的違約金。

本院認為,首先,長富基金在原審中訴訟主張2014年3月22日至6月21日的年利率按16%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的年利率按24%計算,並要求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支付1.26億元的違約金。原審判決基於彌補長富基金因解除合同所遭受實際損失的考量,判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自本案原審受理之次日即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賠償的利息損失按照年息24%計算,對長富基金關於1.26億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原審判決關於利息損失計算起止日期及利率標準雖與長富基金不一致,但長富基金對此並未提出上訴請求,應視為其對相關權利的放棄。

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對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的解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原審判決綜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罰息等因素酌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擔利息損失,並不明顯高於市場融資成本,對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無不公,因此,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關於利息損失的年利率標準應按16%計算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入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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