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1996年年12月,陳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陳某出具借條一份,未約定借款利息與借款期限。張某曾於2015年11月發短信向陳某催討借款,陳某仍未返還借款。張某遂於2017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陳某抗辯認為本案借款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應該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針對陳某的抗辯,張某認為自己曾於2015年11月曾向陳某催討過借款,本案的訴請沒有超出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於1996年12月向張某借款,張某於2017年9月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的起訴已經超出民法總則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這是民法總則中關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時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而如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七年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也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也就是說,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無論何時起算,屆滿也應是權利被侵犯的二十年之內。

本案中,陳某出具的借條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張某舉證曾於2015年11月向陳某催討過借款,故三年的訴訟時效應從催討借款之日開始起算。雖然普通訴訟時效在陳某起訴之日尚未屆滿,但因本案借款發生於1996年12月,所以最長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應在2016年12月,張某的起訴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張某喪失勝訴權。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向他人出借款項時,即使未約定借款期間,也應當積極向債務人催討借款,避免因為超出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的權利。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知識鏈接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提醒 | 借條還會“過期”?一男子因此5萬塊打水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