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是被公司裁員的,但是離職證明卻寫成了個人原因離職,現在在勞動仲裁,應該怎麼補救?

牛桂森


這是很多公司慣用套路,為的就是在辭退員工時不用承擔責任,也不用對員工進行補償!

語音內容:

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很明顯,勞動法對相關的辭退補償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可是很多單位為了避免補償都是絞盡腦汁,先是與員工溝通勸退,溝通不成,就調崗,調到離家遠的部門或分公司上班,不願意出差或不方便出差的讓你出差,不願意或不方便加班的讓你加班,降崗降薪,或者把你調到你完全不適應的崗位上去,總之想盡辦法逼迫你自動離職。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是,勞動者應該學習一下勞動法,其實在勞動法裡對這些情形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進去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必須對工作崗位,薪酬,工作時間及地點做出明確約定,並以文字形式記錄,如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薪酬、工作時間、地點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變更勞動合同也必須通過書面形式,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想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必須經員工同意才可以調整,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整。

勞動法極大限度的保證了員工的利益!可惜,很多人都不看不學不懂!

題中,很明顯,在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你沒有使用這個權利,現在為時已晚,去仲裁也很難證明你是被辭退了,或者,你可以找到流程中的漏洞,或者用人單位明顯過失或許還有機會!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要看是公司方寫的,還是你自己寫的,這點很重要!如果是你自己寫的,那就洗洗睡吧,如果是公司方寫的,你可以提出異議,但是最好你有極有力的證據去證明你是被辭退,或者可以聯合其他被辭退員工一起,如果沒有證據也沒有其他員工,這極有可能變成扯皮事件!


老吳聊保


你怎麼那麼大意啊,既然是被公司裁掉的,那麼公司給你出具的離職證明上面就絕對不能寫成個人原因離職,這等於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而不是公司方面把你裁掉的,你拿這樣的離職證明去申請勞動仲裁,我告訴你,人家仲裁委根本不會受理的,你也別想拿到任何補償。

你必須明白一點,勞動維權必須講究證據,是按證據來判定的,你現在手上的那個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是你自己走人的,絕對無法證明是公司裁員把你裁掉的。即使你實際上確實是被裁員了,你真的被冤枉了,但你口說無憑啊,仲裁委認可的就是白紙黑字的離職證明。所以我說你怎麼那麼大意呢,當初為啥不拒絕簽收呢?

為今之計,你如果還想申請勞動仲裁,補救是不大可能的了,但如果你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一是你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導致離職,二是你這個離職證明上面沒有你個人的簽字或手印。那麼你還可以放手一搏,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用其他的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即便公司到時候拿出留存的一份離職證明,你也可以否認的。因為你的離職單上面寫的離職原因是公司裁員,而離職單可是經過公司領導層層審批確認的,所以最有法律效力;再者沒有你簽字的離職證明,單位隨時都可以製作一份,所以幾乎沒有作用。

如果你當初辦理離職的時候,離職單上面的離職原因寫的也是個人方面的原因,那麼你已經沒有任何希望了,是不可能得到仲裁受理的,更別提什麼補償了,只能自認倒黴。

最後,不管這件事最終如何,希望此事能讓你“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如果遇到這類裁員的事情,一定要注意公司開具的任何文件內容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就堅決不要接受,這樣你維權才會被受理並有勝訴的可能。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離職原因的確很關鍵,從類似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來,很難勝訴,如因單位未繳納社保,卻寫個人原因離職,仲裁是不支持的。

離職證明更多偏單位單方面行為,如果離職原因寫個人原因,就無法領失業金了。我們的核心看是否有個人簽字,或者有領取簽字。如果有簽字,那幾乎很難翻盤。

離職證明前應該有離職申請,離職申請的離職原因更關鍵,如果離職申請上寫的是公司辭退,那幾乎勝算百分百。如果離職申請上寫的也是個人原因離職,那就比較麻煩了。

能設計這樣離職原因的公司,你也很難獲取到什麼有價值的證據。

這時候我們可以換一個策略,如去仲裁要加班費,要求足額補繳社保等,如果企業有這種情況,金額也不會小,甚至企業會被罰款,你這樣做對他們的影響更大。


人資實戰專家曹鋒


你好,因為你的一筆之差,就給自己申請勞動仲裁設置了一些障礙,但也能仲裁,我來幫你。

離職證明是單位在你離職的時候,依照勞動法給你開具一張證明而已,方便你接著找工作,或者辦理失業金時用到,如果這個上面寫了個人原因離職,那麼你是領不到失業金了,但不影響你勞動仲裁和獲得單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離職申請的話,則會影響到你勞動仲裁,因為這個事關你是被辭退還是個人辭職,如果你在離職申請上寫的是公司辭退,並且各個部門已經簽字存檔了,那麼離職證明怎麼寫沒什麼影響了,也不影響你勞動仲裁,一般離職證明都是單位給開具的,為了顧及員工再找工作的顏面問題,通常會寫個人原因離職,不會寫被公司辭退。

如果你的離職申請上寫的也是個人原因離職,那麼你申請勞動仲裁就比較麻煩了,你需要再找一些其他的被辭退的證據,比如說領導辭退前的談話,讓你籤的一些字據等,這個要你好好回想了,回想不到有力的證據,仲裁還是無望的,因為離職申請是個人原因,你也簽了字的,白紙黑字,就是證據,口說公司辭退你那是沒人會認的。

我說的很清楚了吧?每種情況都有列舉,照著做就好了,勞動仲裁是一定講求證據的,有力的證據非常重要!


筆記簿杏豆


離職證明?你已經簽了嗎?簽了基本難度就非常大了

證明還可以搶救,離職報告或者申請就難了。

1、工作了多久

2、有沒有簽訂勞務合同

3、有沒有依法繳納醫社保

4、有沒有裁員或者辭退真實原因的記錄

第二點和第三點 如果沒有的話是企業的過失,在申請仲裁的時候是可以挽回一定的補償金的,第四點是你可以在仲裁庭拿出的非常有力的證據。

如果都不行,那就沒戲了

公司因為自身的發展可能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裁員,其實也就是提前解除與公司員工的勞動關係。此時需要對被裁的員工做出賠償,那麼裁員賠償標準是什麼呢?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裁員的賠償金還是比較可觀的,如果有條件,可以嘗試和企業溝通,看能不能挽回


YsZ正年輕


沒太看懂你的問題,離職證明函的具體描述是公司出具的,不需要員工在上面簽字。如果你沒有在上面簽字,也沒有寫過離職申請書表明自願離職,這份函本身並不能證明真實的離職原因。供你參考!

另外,如果你們雙方已經到了開離職證明的階段,相信你已經拿到相應的賠償了,不理解你為什麼還糾結上面所寫的離職原因?如果離職證明上是個人原因離職,在找工作時對你個人還會有利一些!如果只是錢多一點少一點的問題,建議不要太糾結。被裁員本身不見得是一件壞事,本來就是彼此之間適不適合的問題!曾經有很多優秀的朋友都經歷過此類問題,和企業鬥爭了很久,拿到一些錢那又如何,他的心何嘗不是痛苦!我給你的建議如果已經拿到賠償了,最好不要糾結,不要揹負著負面情緒和企業抗爭,仲裁也許只是個開始,何苦讓自己的心那麼痛苦呢?往前看,不好嗎?


等待那一片雲


這個問題確實很棘手。

有的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欺負勞動者不懂相關的法律法規,會忽悠勞動者,用辭職的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忽悠的方式很多,關鍵就是抓住了勞動者的某一兩個弱點,達成了忽悠的目的。

我們在過往的諮詢當中,也有遇到過好幾起這樣的情況。

不管怎樣,事情已經發生,時間不能倒退,我們只有想辦法更好的解決。下面有三個方法可以根據情況來使用:

1、想辦法,儘可能找回當初的一些證明材料,證明公司在管理當中存在勞動關係管理的問題。既然事實是公司解除合同,自然有公司的出發點,比如,公司效益不好,在裁員,那肯定不止裁一個人,找到公司效益不好耽誤證據和其他裁人的情況;如果公司只針對個人的,一般之前都會有一些矛盾或者衝突的事件,找回當時的聊天記錄等等。其實,往往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找到部分證據說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注意,短信,微信,郵件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自己要有一定的敏感性,不要隨便亂刪。

2、如果第一點實在沒有,就要使用一定的方法,去的新的證據。如果是公司誘導員工辭職,肯定有人跟員工交流,這個人是關鍵。準備好錄音錄像設備,策劃好再跟這個人進行交流,在交流過程中,誘導其說出當時的實際情況。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專業性,最好找專業人事指導或者參與。

3、如果前面兩種都沒有成功,第三個方法,就是在仲裁上,一口咬定是公司誘導辭職的,因為辭職前自己工作兢兢業業,辭職後也沒有找工作,也沒有其他事件,找不到主動辭職的動機。這時,企業也肯定不會承認是誘導辭職。出現僵局。這時,往往仲裁會調解,因為員工有推翻辭職的意願,希望重新回到崗位,如果公司不同意,反而會反向說明公司不要員工,對公司不利;如果公司接受員工上班,那之前公司誘導辭職的工作就失敗。因此,往往會談到一定的補償。

不管怎樣的結果,鬧到仲裁的程度,後面想有一個和諧的勞動關係的可能性基本沒有了。最終還是要分開,這裡的關鍵是能否獲得一定的補償的問題,千萬不要搞錯了方向。

希望以上的方法有用。大家也可以再談談其他的辦法,歡迎多多交流。

有類似疑問的可以關注我留言。


古道陳學楊


實話說,沒得補救!

既然是被裁員的,為什麼離職證明上寫個人原因?

裁員就是裁員,離職證明就是裁員最好的證據,現在離職證明寫的是個人原因,去申請裁員的仲裁,根本不會被受理。


一般裁員了離職證明寫個人原因離職就兩種可能


一種就是自己覺得裁員不好聽,可能影響之後就業,所以與公司協商寫了個人原因,但是既然這麼寫了,就別想著再申請仲裁了,只能說自作自受了。


還有一種就是公司不願意寫裁員,那麼目的很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之後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那麼題主居然自己接受了這種寫法,只能說明太粗心了。


無論是正常離職還是被裁員,一定要注意留下痕跡。

無論是離職證明,收入證明等證明還是未付清的工資、獎金、年終獎等應該屬於自己的收入,又或是其他需要交割清楚的物品或文件。都應該用書面的形式留有痕跡,並要求公司簽字蓋章,以示有效。


像題主目前這種狀況,最好的辦法只能是去公司協商,但公司會一如既往的非常強硬,因為他們知道你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個人原因離職。如果談判技巧好,沒準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如果公司硬是什麼都不管,其實毫無辦法。


未泯雙瞳


這個事情的關鍵還是在於你能不能找到其他的證據證明你是被公司開除的,如果你無法找到其他證據證明自己是被公司開除的,那麼有你自己寫的離職證明,就足以說明你是因為個人原因自行離職,而不是被公司開除的。

在碰到這種事情的時候,一個簽字往往是很關鍵的,我不知道你當時簽字的時候是否瞭解了這一筆簽下去會有什麼樣的後果。自行離職與被單位開除之間區別大了去了。我自己去年接代的一個當事人,也是你這種情況。單位找理由把他開除了,但是他之前有受工傷,所以單位找理由騙他說簽了離職報告就給他工傷的錢,其他的錢也一樣給。到最後,單位只把要給的工傷錢給了,其他的錢一毛都沒給。後面去申請勞動仲裁,去法院訴訟,都輸了,就是因為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他是被單位開除的。根據現有證據,他就是自行離職的。

所以還是那句話,要找到其他的有利證據證明自己是被單位開除的,否則只能按照自己辭職的算了。


無極看法


19年9月份我公司裁人,理論上賠償的n+1,其實到手沒有那麼多,少了十來天工資,人事找你談的時候找你簽字,如果不同意的話,離職證明上會寫裁員,對找下一家工作非常不利,所以被裁名單所有的都簽字了。其實被裁員並不是壞事,留下來的員工工作量加大並且到年底並沒有發年終獎,傳聞4月份才發,而且年終獎少,也沒漲工資,腫麼回事呢還不如被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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