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不徵稅收入,以往僅僅屬於企業所得稅領域的收入,增值稅領域很少提及,但是自營改增後,加上發票開具的慢慢放開,增值稅領域也就有了不徵稅收入,這往往指雖然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卻無需確認增值稅的收入,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根據開票金額繳納增值稅,這些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不徵稅收入大致有下列幾種

編碼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具體項目如下: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稅”

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房屋等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徵稅自來水”

612“建築服務預收款”。

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12“建築服務預收款”兩個項目只是暫時沒有實現納稅義務,而採取了預徵增值稅的方式。

一、房地產企業增值稅預繳

(一)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繳納增值稅。應預繳的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預交稅款

(二)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於預收款。

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於預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於抵房款時,應當依法預繳或者申報增值稅。

部分稅務機關對誠意金等有更加細緻的規定。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訂金、意向金、誠意金、認籌金等各種名目向購房人收入的款項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屬於預收款性質,應按規定預繳增值稅;1、收取的款項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2、收取的款項從收取之日起3個月內退還給購房人。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二、建築業企業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文曾經延續老營業稅政策,就是建築業企業收到預收款應該確認增值稅收入,但是財稅【2017】58號文卻顛覆了這項規定,財稅【2017】58號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新規修改了建築業企業原收到預收款即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的規定。即根據現行規定,建築企業無需再就收到的預收款在收到當期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而是按預徵率預繳增值稅(類似於房地產企業預售房處理)。

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另外強調一點,無論是建築企業還是房開企業,取得預收款預繳稅款後,不一定要等到相應項目正式銷售後才能抵繳應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可以混抵。

舉例說明: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就認為,提供建築服務和房地產開發的預繳稅款可以抵減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形成的應納稅款。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有A、B、C三個項目,其中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B、C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7年7月,三個項目分別收到不含稅銷售價款1億元,分別預繳增值稅300萬元,共預繳增值稅900萬元。2017年8月,B項目達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此時抵減全部預繳增值稅後,應當補繳增值稅1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欄次,填報1000萬元,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填報1000萬元,第28行"分次預繳稅額"填報900萬元,第34行"本期應補(退)稅額"填報100萬元。

在增值稅領域,這兩項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但要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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