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蘭州市將集中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等歷史遺留問題

蘭州吉屋網3月19日消息 《關於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日前正式印發,

蘭州市從今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將集中解決"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上於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立項(或核准備案),並且於201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且已住用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平房、簡易住宅樓房)"的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

即日起,蘭州市將集中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等歷史遺留問題

示意圖

符合條件產權單位應積極申報

為切實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蘭州市借鑑武漢、廣州、鄭州等城市的經驗,制訂了該《實施意見》。

據悉,在申報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歷史遺留問題時,必須滿足"三個前提":一是申報發證房屋必須符合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條文要求;二是申報發證房屋必須符合消防規範強制條文要求;三是申報發證房屋必須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房屋質量鑑定、消防和人防驗收,均以項目建設年代的標準進行鑑定和驗收;土地出讓金收繳標準由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及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符合《實施意見》中各項申報條件的房屋,須由產權單位(產權人)積極主動申報,申報地點為城關區通渭路1號房地產大廈11樓。

幾類相關建設手續不全的處理辦法

針對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辦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問題,《實施意見》給出了明確規範——

土地手續不全的:

1.符合《實施意見》中申報條件的建設項目,但土地手續不全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提出辦理意見,建設單位補繳相關土地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不再辦理土地劃撥或出讓手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符合審批內容的,核實土地繳費情況後,由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2.存在欠繳土地出讓金情況的,待繳清後辦理。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的,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由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由自然資源部門明確規劃條件後,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繳清後由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3.未完成集體土地轉用報批和徵收手續的項目,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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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全的:

1.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全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審核提出辦理意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建成且結構質量、消防滿足要求的,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的,不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權利人申請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2.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存在改變層數、增加面積、移位、改變功能、改變戶型等問題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也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未按要求完成拆遷(含界內拆遷和界外代拆)義務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

3.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建成、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條文要求且結構質量、消防滿足要求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處罰後依法依規補交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結建費等費用,不再辦理規劃手續,權利人申請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建設工程施工手續不全的:由住建部門審核提出辦理意見。項目建設工程因前期手續不全等原因,不能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和辦理竣工備案的,可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工程質量鑑定機構進行質量鑑定,達到質量鑑定要求的,鑑定結果在質監機構進行備案後,由住建部門提出辦理意見。

拆遷還建房屋建設手續不全的:由相關部門確認被拆遷人的身份,建設單位出具房屋質量鑑定報告、產權明晰的承諾,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結建費等費用後,登記機構予以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不存在的,被拆遷人憑相關部門出具身份確認證明及房屋拆遷安置產權兌換協議直接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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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準購資格者購買經適房須按商品房補交差額

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凡是符合《實施意見》申報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對省、市、軍隊房改部門審批過的手續(含花名冊)予以認可,不再重複審查。已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立項,未經房改部門審批的項目,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予以辦理。同時,重大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的拆遷還建房屋,按原被拆遷房屋性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安置政府確認的其他項目的被徵收人時,按照拆遷兌換類直接申請辦理在被徵收人名下。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項目建設單位向外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經住建部門審核戶籍和住房情況,對超出經濟適用住房準購條件的購房家庭,按購房當年的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補交差額,差額部分上交市級財政,登記機構按商品房予以辦理產權登記。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標準參照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發佈的房改房有關價格標準執行。未發佈價格的年份,按臨近年份發佈的價格執行。

此外,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核准實施改造的在城中村範圍內、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安置點項目,待辦理完成農用地轉用審批相關手續後,按照該《實施意見》辦理。

商品房開發企業註銷的可憑購房合同辦證

《實施意見》指出,申請商品房房屋登記的,申請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資金。

對營業執照已被註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的商品房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由自然資源部門核查後,購房人憑購房合同、付款憑據直接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存續,但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按現時評估價格收取土地出讓金,或通過司法途徑追繳;特殊情況的,按"一事一議、證繳分離"的原則,按現時評估價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或追繳土地出讓金,同時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銷、倒閉不存在的,其銷售的住宅類房屋屬劃撥土地上的,參照建設單位向外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條款,由購房人按購房當年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補交差價,差額部分上交市級財政,購房人憑購房合同、付款憑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土地屬有償使用的,憑購房合同、付款憑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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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發證辦理程序

採取"一門受理、分別辦理"的工作方法,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申請人持申請資料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審核辦證組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辦理條件的登記造冊編號。

2.轉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高新區、經濟區、九州開發區)辦理產籍測繪。

3.轉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高新區、經濟區、九州開發區)進行限制性信息核查,核查存在問題的退回申請人。

4.個人申請的,審核辦證組提供具體信息後,由綜合保障組統一登報公告,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如有異議退回申請人)。

5.上述工作完成後,全套資料返回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審核辦證組審核同意後發放《會審單》,各相關聯審單位會簽完畢後將《會審單》返回市指揮部辦公室。

6.審核辦證組依據各聯審單位簽署同意辦理的《會審單》,向申請人發放《辦理通知單》。通知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市指揮部辦公室存檔,第二聯轉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第三聯發放給申請人報件。

7.需要繳納的各項費用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建立專戶統一收取;不需繳納相關費用的,市指揮部辦公室直接向申請人發放《辦理通知單》。

8.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依據市指揮部辦公室發放的《會審單》、《辦理通知單》,按正常登記程序辦理《不動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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