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明年起施行 立法宗旨突出促進、保護

央廣網北京3月16日消息(記者佟亞濤)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在經過多次審議後,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昨天(15日)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這也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第一部統一的基礎性法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8年底,我國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約96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總額超過2.1萬億美元。外資的壯大與我國對外資立法密不可分、相互促進。

立法宗旨突出兩個詞:促進、保護

外商投資法分為6章,包括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部分,對外資的准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俊臣介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宗旨突出兩個詞——促進、保護。他說,外商投資法是一部外商投資的促進法、保護法,突出了積極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法律的重點是確立我國外商投資新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規則、基本規範,建立起我國新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

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這是外商投資法的一大亮點。商務部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張建平認為,規定內外資同等待遇,將大大增強中國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目前全世界主要的經濟體基本都採取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中國經過自貿區的試驗後,這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中國對外資市場的准入也在不斷地擴大中,對於准入後的待遇實行‘國民待遇’在法律中明確界定,能夠讓內外資在中國市場公平競爭。”張建平說。

規範政府行為 強調“放管服”

對於外資普遍關心的技術轉讓等問題,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此外,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這也被認為是“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相比草案,外商投資法還對各級政府提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的“放管服”要求。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貿學院教授崔凡認為,這些規定既規範了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更重要的規範了政府行為,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強化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追責

相比之前審議的草案,外商投資法在聽取代表意見建議後做出修改。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條款中強化追責,增加了“對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洩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條款。

張建平認為,這會促進執法更加到位,讓外資吃下“定心丸”。他說:“現在我國吸收外資,更多地是吸收高附加值的製造業和服務業,它們的技術含量更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需求也更大。如果在立法、執法方面不到位,會影響到之後我們利用外資、更高質量的發展。這次外商投資法明確對侵權行為追責,這樣的規定讓外商在華投資吃了‘定心丸’。”

五年過渡期為企業轉型留下時間

此外,外商投資法在附則中明確,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崔凡說,這為一些外資企業轉型過渡留下了時間:“‘外資三法’界定的企業形式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當時是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都沒有實施的時候界定的這樣的組織形式。如今,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基本消失了,存在原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如何和公司法等規定一致化的問題。五年的規定考慮到企業平穩過渡的問題,減少其間的法律風險。”

外商投資法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相關配套規則、條例的制定完善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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