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一群人圍毆的情況下,在隨手撿到木棍或磚塊打死對方其中一個,屬正當防衛嗎?

A贛BD


引進:不退讓法、城堡法,這樣實施正當防衛和自衛反擊就有了司法保障,遭遇暴力傷害,特別是暴力群毆,就可以依據不退讓法實施無限正當防衛自衛反擊權,消滅敵人保存自己,只有消滅了敵人,才能有效保存自己。保衛自己也是見義勇為和制止犯罪,見義勇為制止犯罪實質就是一場殘酷血腥的戰鬥,是你死我活的生死大搏鬥,歹徒犯罪分子手持鋼刀利刃,人多勢眾,受害者要想保命或活命只有奮起自衛和反擊,拿起一切可以用的工具或武器,拼死搏殺,殺出一條血路,才能為自己贏得生機,沒有不退讓法城堡法通過司法保障,所謂的正當防衛根本就無法實施,因為這是生死存亡的戰鬥,你不可能既要制止歹徒犯罪,又要確保這群暴力傷害群毆你的犯罪歹徒毫髮無損。


手機用戶7767882822


一個人被一群人圍毆的情況下,

在隨手撿起木棒和石塊把人打死,算是正當防衛嗎?

這個問題在我以前看來,只要是人被打死,可能就得算你有罪,就是犯法,自從看到上次新聞報道“白衣大俠搶龍哥刀,反殺案”以後,終於改變了我以前的看法,

首先來看,一群人和一個人,一個人明顯是弱勢群體,應該是受到保護的一方,如果一個人不拼命反擊,死的就是他 ,這個問題就現在來看應該算是正當防衛,如果事情真正的發生了,還需要從很多方面來判定,比如,事情的起因,在什麼環境下,有沒有視頻和錄音,有沒有證人,和各種因素都有關係。

我覺得真正遇到事情,最好冷靜處理,不要火氣太大,要是像“白衣大俠”那樣遇到的橫禍,只有拼命反擊,別無選擇,不是魚死就是網破,先活下來再說,我現在覺得一群人打一個人,如果一個人反擊打死對方,應該算正當防衛,友友們,你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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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一一本案例是黑惡勢力為爭奪地盤聚眾鬥毆中出現了一群人圍毆一個人,難道聚眾鬥毆的流氓之一的被毆者殺死對方的行為還有什麼有利益於社會的合法正當性嗎?

依我之見:本案例中的‘’一群人圍毆一個人,‘’如果‘’一一是雙方預約‘’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情節中出現的‘’圍毆一人‘’的情形,此被圍毆之人持磚等物打死對方一人之行為,依法不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而是依法應嚴懲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行為。

一,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本案例的提問者模糊了太多情節,比如圍毆是否雙方預約丶圍毆中雙方是有組織者丶指揮者丶是否系黑惡勢力為爭奪地盤丶解決雙方利益集團的糾紛而採取組織三人以上,在雙方約定的時間丶約定的場所通過聚眾鬥毆的違法犯罪手段來爭地盤丶爭輸贏丶化解糾紛的話。‘’如果‘’一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明本案例中‘’一群人圍毆一個人‘’,而這個被圍毆的所謂‘’受害人‘’實際上就是此次黑惡勢力丶流氓團伙中的聚眾鬥毆的組織者或積極參加者之一,而那‘’一群人‘’也是參與聚眾鬥毆的另一方人員。那麼,上述雙方聚眾鬥毆的行為均屬於嚴重危害社會丶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性質,對參與聚眾鬥毆的雙方任一名參與者又何來‘’正義‘’之言?當然,如果本案例中的被圍毆者確認屬於聚眾鬥毆的參與者打死對方一人又怎麼可以認定為合法的‘’正當防衛‘’呢?難道他們雙方聚眾鬥毆是為了國家利益丶公共利益之目的?

二,為什麼被‘’圍毆者用磚石當場打死對方鬥毆人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呢?《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二百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罪名就是‘’故意殺人罪‘’。結合本案例如果經公安機關偵查丶檢察機關審查丶審判機關審理確認此次案件的性質是流虻黑惡勢力之間的‘’聚眾鬥毆‘’的危害社會的團伙犯罪行為,被圍毆者持磚石打死一人的行為不止不是法律上的‘’正當防衛‘’行為,反而應當以故意殺人定罪處罰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


唐先明75443043


此時要考慮對方行為的激烈程度,來判斷是否防衛過限。

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屬於防衛過限;但對於嚴重暴力行為的防衛,如故意傷害可能會致人重傷乃至死亡、搶劫等,則沒有限度的限制。

可見,正當防衛需要把握的重點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對方行為較為剋制,並沒有打擊要害部位,此時的防衛也應在大致相當的範圍內,而要人命顯然就屬於防衛過限了。

但同時,對於嚴重暴力行為的防衛,刑法上沒有限度的要求。即如果對方下手很重,甚至打擊到了要害部位,可能導致重傷乃至死亡的嚴重後果,則防衛中致人死亡,系正當防衛,對方死了白死。



風雲26610126


關於打架鬥毆,首先,先動手一方有錯。這一點好象已經被人遺忘了。真不知道為什麼???小時候,大人和老師都這樣教小孩的。其實,我們現在一出現打架問題,只論結果和簡單的起因,這樣的做法只會導致這種問題得不到很好的根治。

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第一,誰先無理(或誰先暴粗口言語刺激)。第二,誰先動手。第三,誰的損傷害最大。第四,誰是明顯的弱勢方。第五,這五條之間在本次事件中的比重。比如,一對一的情況下,先暴粗口的言語刺激肯定沒有先動手打人的行為更惡劣。赤手空拳的人肯定沒有拿刀的人的行為更惡劣。二對一或多對一的一方肯定行為更惡劣(全部參與動手的情況下)。

現在大多數人包括處理的警察,好象這些基本常識的因素都不用考慮進去,直接問前因,再看結果,就輕率做出判處,能解決個啥問題呢!


滿目高林蘊墨馨


正當防衛界定非常嚴格,不是任何情形當受到傷害時的反擊就是正當防衛。

從敘述的情況,個人認為只是一般的打架,而當事人的反擊應屬於防衛過當。

怎樣才能認定正當防衛,當生命收到威脅,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這種行為,但不能過當的行為才屬於正當防衛。

怎樣的情況才能採取正當防衛,不是特別好操作。首先你要證明自己生命收到威脅。而參與鬥毆的人不會為你作證,只會怎麼輕怎麼說。圍觀群眾由於不是專業人士,敘述的情況也是不可知的,而且願不願意作證還是未知數。再就是現場有沒有監控,也能提供證據,但一般這種事都是在僻靜的地方,可能是監控缺失的地方。

其次,你採取的措施是否得當。拿石頭或木棍打擊對方的位置要考慮清楚。頭部和胸部都可以阻止侵害,而你選擇頭部,頭部可能致命,產生的後果不一樣,你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過當。

再次,正當防衛的確定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有人死亡,法院對此行為是慎之又慎,根據各方證據,還要給死者一個滿意的答覆,判斷是正當防衛,還是過當,或不是,給予判決。因正當防衛有時太不好判斷。顧有權威人士就提出給市民一個簡單點標準判斷正當防衛,現在的太專業,不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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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一朋友的爸爸開廢品店,旁邊的店裡的人覺得被搶了生意,糾集5人來鬧事打架。他爸爸還手把對方一人手打骨折了,然後警察來把他爸爸抓走了,說是互毆。最後賠了對方2萬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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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你需要證明你正在受到他們對你身體上的圍攻,你已經無法承受,情急之下,你順手拿起一塊石頭或者不能稱之為武器的物件,一招制敵,對方發現你把他們同夥打死了,鳥獸散,你也同時停止了對別人的攻擊,你的動作,起到了一個警告他們的意思,並沒有繼續對嚇尿的人進行更多的傷害,這樣才叫正當防衛。

如果你一磚頭打死一個,其他人還繼續攻擊你,你又一下打死一個,只要能證明他們持續對你人身傷害,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你一下打傷一個,其他人看見你打傷了人,害怕跑了,然後你怒髮衝冠,拿著手上的磚頭繼續攻擊這個受傷的人,直到把他的頭砸成肉餅,這樣的傷害就不算正當防衛,因為對方已經失去攻擊你的能力,不會對你造成人身傷害了,你應該適可而止,該報案報案,該打120的打120,你很積極的去處理這個傷者,而不是繼續傷害,你只要能證明是這樣的情景,就基本上算是正當防衛,換句話說,保持自己的理智。

但是話說回來了,那時候誰還能保持理智,能摸到什麼都一股腦地丟到對方頭上,自己先不受傷害最重要,管他死不死的,大不了判你個防衛過當。

打架這個事,打贏了去派出所,打輸了去醫院,被打死了全村人去你家吃飯,打死別人全村人去他家吃飯,你自己掂量著辦吧。





你囉囉啥


俗話說:好漢難敵四手。以於歡案為例,四個身強力壯男人完全可以徒手置於歡死地,圍堵、打罵、威脅加劇了於歡對事態發展的恐懼。徒手反抗肯定無法救自己和母親,於歡身邊只有一把水果刀,被逼無奈才藉助刀具反抗自衛。法官忽略了“四對一”,判“防衛過當”有失偏頗!如果法官身處於歡當時的境地,他就會體會到於歡當時的恐懼、絕望和憤怒。


愛吃肉的兔子30


據說算打架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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