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新車有瑕疵卻不知情,消費者獲賠購車款一倍賠償金

以案说法|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滿心喜悅買了一輛新車

打算給愛車裝飾時卻發現

剛買的新車

竟然有噴過車漆的痕跡?

以案说法|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我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作出一審判決:

銷售商賠償消費者

車價款一倍賠償金

銷售商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

江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说法|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案情回顧

2017年9月,張女士從開平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買一輛日產新騏達轎車,並於次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車款94672元,同月底,該公司將新車交付給原告。隨後張女士在為新車配置GPS及進行裝飾時,發現該車天窗周圍有被噴過車漆的痕跡。張女士認為對方隱瞞車輛被維修過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一倍車價款。

以案说法|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被告

在庭審中辯稱

該車是從江門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調撥的一臺新車,調車時該公司並沒有告知其新車的修復事宜,所以對涉案車輛在出售前是否存在瑕疵並不知情;其次,涉案車輛車頂有手指甲般大小的細微劃痕,估計是運輸過程中石子濺落或颱風天氣引起飄來物造成,對該車輛進行簡易的噴漆修復處理,是屬於汽車銷售行業的PDI操作,即使用原廠配件和技術對車輛的“物流、倉儲質損”校正的行為,其性質等同於汽車生產廠家在汽車生產裝配過程中的行為,是廠家生產行為的延續,操作後的車輛仍屬於新車,且經過上述校正後,車身外觀、車輛技術參數和性能都與同款同型號的出廠新車無異,因此無需主動對上述情況向消費者作特別的說明和提醒,故不存在主觀上欺詐原告的故意。

那麼…

銷售商行為是售前修復?

還是銷售欺詐呢?

這起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隱瞞涉案車輛有瑕疵,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原告是否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要求被告承擔賠償1倍車款的責任?

法官分析

首先

按正常交易理解,張女士從開平市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買的新車應是一輛未使用過、未維修過的新車,而該車輛在交付前已實際上經過維修,被告辯解因事先不知涉案車輛曾修復的情況因此不存在故意隱瞞,但基於該公司與江門市某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往常業務關係密切,即使當時調車時江門公司未曾告知該情況,被告作為專業汽車銷售公司,在接收車輛檢查時也應當知道車輛的真實狀況,對其辯解不予採信,其隱瞞車輛維修情況的行為顯然為了追求或放任張女士與其訂立買賣合同的結果,故認定存在主觀故意,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

其次

張女士購買涉案車輛為生活自用,屬於生活消費行為,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根據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張女士為避免再次購車麻煩同意保留涉案車輛,僅主張被告按購車款1倍賠償94672元,合法有據,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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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汽車銷售者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銷售、經營,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向消費者真實、全面提供車輛的質量、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對消費者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特別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當充分考慮一般消費者的正常理解能力及消費心理,對如售前檢測維修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事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特別說明並對有關情況作詳細解釋,避免消費者陷於錯誤認識,充分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

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也要謹慎小心,驗車時應對車輛各部位及內外觀細節仔細查驗,一旦發現有瑕疵等質量問題,應及時向銷售商提出,可以在購車合同上註明,也可以當場要求更換車輛,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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