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迪廳瑣事起爭執 故意傷害獲刑罰

「案件速递」迪厅琐事起争执 故意伤害获刑罚

近日,米脂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姬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審理查明:2017年8月29日晚21時許,姬某與艾某某、姬某某等人在米脂縣城區昌和園KTV唱歌喝酒,期間姬某與艾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發展至相互鬥毆,姬某用啤酒瓶嘴傷害艾某某,致艾某某住院治療。經陝西省米脂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並出具的(米)公(司法)鑑(法醫)字[2018]01號認定艾某某所受傷情程度為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姬某毆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傷二級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被告人姬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姬某在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可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廣大朋友交友需謹慎,竟量遠離混亂場合,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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