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房屋 “不交吉”,你焦急啊!

2017年9月,廣州市的李某以500多萬元的價格競拍到市中心的一套司法拍賣的房屋,法院註明“不交吉”房屋。之後李取得房產證,要求原住戶搬離,但原住戶一直拒不搬離房屋。李某遂要求原住戶支付房屋佔用費,但也遭到了原住戶的拒絕。李某將原住戶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原住戶30日內騰房,並支付佔用費。

司法拍賣房屋 “不交吉”,你焦急啊!

原住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廣州市中院,原住戶表示,自己生意虧本難以償還債務,孩子在上學,家裡沒錢租房子,因此才虧錢選擇不交吉拍賣,導致成交價要比房屋市價少100多萬。既然房屋是以“不交吉”的方式拍賣,自己就有權長期居住,對方競拍時應該有心理預期不能馬上收回房屋,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是非常不合理的。廣州市中院支持了原房主的請求,判令原住戶不用搬離,也不需要支付佔用費。

這件事引起輿論很大轟動,之後廣州中院發佈消息稱,對於近期社會熱議的不交吉房產司法拍賣問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由該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司法拍賣房屋 “不交吉”,你焦急啊!

什麼是“不交吉”房屋呢?“交吉”和“不交吉”是粵語地區房屋交易中常見的詞彙。其中的“吉”字本應為“空”,由於粵語中“空”與“兇”諧音,為避諱,故把“空”改成了“吉”。所以“交吉”和“不交吉”的意思是指交易的房屋是否已經騰空並可交付。

那麼,是不是競拍人以拍得“不交吉”房屋就不能要求原住戶搬離呢?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不應當司法拍賣“不交吉”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規定,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據此,對於司法拍賣房屋,買受人有權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交付房屋。如果涉案房屋仍由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佔用且拒不騰房,法院則需強制執行收回房屋並交付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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