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化社會調查助力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準確辦理

“通過對案件審查和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辦案人認為,其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三人平時在校表現良好,系初犯、偶犯,且均有悔罪表現,事後也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諒解。故,建議對三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近日,在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會議上,檢委會委員們經過討論,對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該起案件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作出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對涉案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辦理案件和開展幫教工作的重要參考。作為一項特殊的司法制度,它能切實保障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重塑未成年人新生,在未成年人改造及犯罪預防等方面具有特殊意義和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做好專業化社會調查,助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準確辦理,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在不斷探索、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摸索出一套屬於自己的特色做法並建立了長效機制。

首先,建立協作關係,保障社會調查有序進行。為了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將社會調查列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訴訟活動的必經程序,在辦案過程中堅持對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社會調查。為保障社會調查程序銜接有序,該院與市司法局建立了委託社會調查協作關係,約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由司法行政機關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進行,明確了各部門間的銜接配合,為全方位落實專業化社會調查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注重“三項規範”,促使社會調查科學嚴謹。一是注重規範法律文書格式內容。規定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在辦案系統內出具《社會調查委託函》,就調查報告應包含的調查內容予以說明,調查內容包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經歷、家庭概況、在校表現、個性特點、興趣愛好、社會活動以及監護人、居委會(或村委會)對該未成年人一貫表現的反映、案發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單位、家庭的態度、實施涉嫌犯罪行為前後的表現,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未成年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同時,要求社會調查報告中應儘量附有證明上述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材料,如證明未成年人在校表現好的證書複印件以及相關評價人簽字的證言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律師,連同《法律援助通知書》一併送達司法局基層科。二是注重規範調查程序。由司法行政機關中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知識背景的專業社會調查人員組成工作組,按照詳細的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和調查評估量表,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居住地、學校、工作地等進行走訪,詳細瞭解未成年人的鄰居、同學、老師、同事等身邊人員對其反映評價。根據調查反映的內容,綜合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矯治難易程度,並做出合理、有效的建議懲處措施,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送達檢察機關,以促進對未成年人刑罰適用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三是規範社會調查的適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社會調查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追求定罪量刑的準確性, 也不是為了追求懲罰的平衡性,而是為了尋求適合於矯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社會調查形成的非涉案情式調查報告,作為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作出決定的重要參考。

再次,合理分析利用,保證社會調查報告作用發揮。通過認真分析社會調查報告,全面系統瞭解和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性格特點、人身危險性、幫教條件等,結合社會調查報告有針對性地對案件做出處理。對於性格特點偏執偏激、固執衝動等有性格缺陷類型的未成年人,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時提供心理諮詢、心理疏導和心理矯治等幫助;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具備有效幫教、監護條件且認罪悔罪,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時做出決定,幫助其順利改造,重新迴歸學校或社會;對於犯罪情節較重、認罪態度差等且不具備有效幫教監護條件又符合起訴標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時提起公訴。專業化社會調查的運用,實現了檢察機關科學、準確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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