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長安鴻強醫院——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處購進藥品案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港務)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西港)食藥監藥罰〔2018〕005號

2.案件名稱

西安友善堂醫藥有限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3.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西安友善堂醫藥有限公司

4.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39MA6U6AH627

5.法定代表人姓名

乾培培

6.主要違法事實

2018年10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電腦銷售記錄時發現該公司於2018年10月4日11時11分銷售有阿莫西林膠囊,於2018年10月4日9時40分銷售有頭孢克肟片,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見以上兩種藥品的處方箋。隨後執法人員當場給予該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要求該公司責令整改。2018年10月9日,該公司向我局遞交了整改報告,表示已經整改完畢。2018年11月6日 ,我局執法人員在該單位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電腦零售單據(流水號: LS0000012771)中銷售有: 1、玄寧2、拜阿司匹靈3、倍他樂克4、大阿樂。經查,上述藥品由該企業從西安華協醫藥有限公司和陝西省西安成藥採購供應站購進。隨後,執法人員要求該企業員工出示上述藥品處方箋,該企業員工不能提供上述藥品處方箋。該企業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問題,2018年11月15日,經主管局長批准立案調查,2018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員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承認其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問題。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7.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8.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9.作出處罰的日期

2018.12.22

西安長安鴻強醫院——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處購進藥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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