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房網訊 10月23日,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棗住公[2018] 65號》【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業務的通知】
通知要求停止受理購買自住住房已經付清房款的購房職工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同時取消為父母子女購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調整借款人還貸能力的認定標準:將借款人月還款額不低於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計的30%, 不高於70%,調整為借款人月還款額不高於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計的60%。
棗莊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一步收緊,此前4月份,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調整個人公積金貸款最髙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餘額20倍的貸款條件。新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公積金賬戶佘額需留存貸款額的5%,在貸款期內中心對留存餘額予以凍結,在還清貸款時予以解凍,用於對沖貸款。
同時取消了異地公積金貸款辦理,停止公積金3年內提取政策,恢復為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1年內提取。
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棗住公[2018] 65號
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相關業務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處,各委託銀行,各擔保公司:
為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根據住建部辦公廳《關於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建辦[2018] 284號)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進一步規範如下:
一、停止受理購買自住住房已經付清房款的購房職工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購買自住住房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資金應當劃轉至售房單位(售房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轉至借款人個人賬戶。
三、取消為父母子女購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四、調整借款人還貸能力的認定標準:將借款人月還款額不低於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計的30%, 不高於70%,調整為借款人月還款額不高於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計的60%。
第四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第一、二、三項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本通知下發之日前簽訂的購房合同按照原規定執行,之後簽訂的購房合同執行本通知。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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