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恰當的時間、期限、地點進行會計徵稅納稅

增值稅的徵收管理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3)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6)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8)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9)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10)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如何在恰當的時間、期限、地點進行會計徵稅納稅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向銷售地、應稅勞務發生地或者應稅行為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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