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東客站片區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案來了

濟南歷城區發佈房屋徵收公告

濟南東客站片區12300平方米房屋徵收範圍劃定

詳細補償方案同時出爐

不選擇貨幣補償的

採取異地安置

安置房地址、戶型、面積也一併發佈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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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範圍:

東至機場路,西至小清河及大辛河,南至工業北路,北至濟青高速公路,其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涉及山東塑料試驗廠宿舍區(以上範圍不包括集體土地部分)。

房屋徵收規劃紅線範圍內共涉及住宅約178戶(以最終房改資格認定後實際簽約戶數為準),房屋面積約11000平方米,附屬用房約300平方米;非住宅1戶,房屋面積約1000平方米。

徵收補償簽約期限:

30日。具體起止時間以房屋徵收部門公告為準。

徵收補償:

徵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價格以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為準;評估時點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部分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被徵收人超出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即跨檔選房),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相對應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承擔。

(二)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予以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具體可按下列方式補償: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未申請房改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九十,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百分之十五。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該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貨幣形式補償給公房所有人。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三)徵收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1、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確定的價格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與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結算價款。

2、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購,已進入土地收購程序的由土地收儲機構完成土地收儲工作;未進入土地收購程序或在規定期限內(45日)未能達成收購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實施房屋徵收。

五、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補償

(一)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認定,按照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有關規定予以確認,並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於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

六、未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由“濟南市歷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和處理工作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出具認定意見。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七、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戶型及面積

該片區居民實行異地安置,安置房位於張馬片區A15地塊(開源路以西,奧體中路以東,清河南路以南,工業北路以北),安置房源為框架結構的高層住宅(詳見附件,安置房面積最終以實測面積為準)。具體選房配檔表如下:

濟南東客站片區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案來了

備註:因2#樓西單元A1戶型一、二層大寒日日照時間在1—2小時,為居住公寓,此2戶不再作為安置房源。

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有跨檔選房需求的,由本人提出跨檔選房書面申請,根據房源情況,可進行跨檔選房。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跨檔選房的,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相對應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跨檔選房的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應先結清超出對檔安置房面積價值部分的差價款。選房辦法另行制定。

八、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過渡方式:

由房屋徵收部門發放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尋找過渡用房。

(二)過渡期限:

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定為30個月(自每戶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計),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5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九、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費用補償標準

一)搬遷費: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在建房屋,被徵收人需二次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內每月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

(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屬物補償:

被徵收房屋配套建設的儲藏室等附屬設施,由評估機構評估後予以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安裝的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按照徵收房屋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給予補償:

濟南東客站片區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案來了

不能遷移的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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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房屋院落內的樹木,按照徵收樹木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濟南東客站片區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案來了

(五)房屋裝修補償:

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評估確定,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十、獎勵及補助標準

(一)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

1、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簽約期限起始之日(含已簽訂臨時徵收補償協議、交驗空房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起2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交驗空房的(以交驗空房時間計),給予3萬元搬遷獎勵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超出20日但不超出25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交驗空房的(以交驗空房時間計),給予2萬元搬遷獎勵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超出25日但不超出簽約期限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交驗空房的(以交驗空房時間計),給予1萬元搬遷獎勵費。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搬遷獎勵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

2、徵收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交驗空房的,按其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5%給予搬遷獎勵費和提前搬遷獎勵費,最少不低於3萬元,最多不超過300萬元;逾期簽約的不予獎勵。

(二)貨幣補償獎勵費

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搬遷的(含已簽訂臨時徵收補償協議、交驗空房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其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的15%給予貨幣補償獎勵;超出該項目簽約期限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搬遷的,按其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的2%給予貨幣補償獎勵。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在房屋徵收部門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搬遷的,按其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的8%給予貨幣補償獎勵;超出該項目簽約期限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搬遷的,按其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的2%給予貨幣補償獎勵。

(三)補助

1、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按照選房配檔表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差價款。

2、房屋徵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將原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償至46平方米價值的部分。

被徵收人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期限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如對房屋徵收決定有異議,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事項:

(一)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搬遷。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次徵收與補償工作中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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