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小學生課間打鬧致傷,學校是否應該賠償

以案釋法丨小學生課間打鬧致傷,學校是否應該賠償

基本案情

10月23日,杭州市某小學內,王某(11歲)騎在教學樓樓梯扶手上玩鬧。同學李某(12歲)從旁經過時,撓了王某一下,王某因怕癢躲閃,失去平衡從樓梯摔下骨折,後經鑑定為九級傷殘。王某父母將李某和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李某的父母同意賠償,但認為10萬元過高。學校認為本次事故是學生間打鬧所致,學校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學校到底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其應該怎麼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丨小學生課間打鬧致傷,學校是否應該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補充責任是一種新的侵權責任形態。含義是當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責任人請求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第三人侵權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以及校園事故中第三人侵權時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均已年滿10週歲,屬於民法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有一定的預見能力。李某明知王某坐在樓梯扶手上,仍與之打鬧致其摔傷,主觀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坐在樓梯扶手上本身就有危險性,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相應減輕李某的責任。在校學生均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不強,學校應在課間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否則可認定為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承擔補充責任。

律金剛提示

1、學校要加強學生安全管理,提高學生安全意識;

2、家長應該加強子女的安全教育;

3、購買學生保險,通過保險轉嫁學校風險。

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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